关于收入确认及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15.会计文章

问:

   被审计单位为一家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生产商,新设一子公司A作为医疗器械贸易商,子公司A向供应商B进行采购,向客户C进行销售;

   因现阶段医疗反腐、经济下滑等因素导致的账款回收期变长,现子公司A又与供应商B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对于子公司A应收客户C超过1年的货款将平价、无追索权方式转让给供应商B,供应商B应于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打入子公司A账户内,后续客户C仍需付款给子公司A,子公司A收到款项后再付给供应商B。

   因子公司A需要做推广、打通渠道、向客户C提供售后服务、承担存货风险等,因此在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前,一直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问题一: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是否会影响子公司A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的判定?

问题二:与不具有保理资格的企业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且平价、无追索权),单单通过协议来约束条款是否可以实现下账?

问题三:是否还会有其他项目组未考虑到的财务问题?

答:

   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签订和结算方式改变,不影响收入确认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判断。

   2、首先要考虑“与不具有保理资格的企业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且平价、无追索权)”这一交易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在确保交易合理、公允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其是否具备终止确认基础资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