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集团合并层面对同一子上市公司进行分类核算可能性的探讨
问:
因近期联动学习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报表等高关联章节知识,联想到一个业务场景,特举例如下:
A集团拥有B、C、D、E、F、H等众多子公司,A公司总部按实质控制关系将该等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报表。H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由于其原第一大股东为F公司(F为A的子公司)因此H公司原作为F公司的子企业,先合并至F公司,再由F公司合并至A公司。其后,H公司增资,而F未参与该次增资,但B、C、D、E均参与增资,导致H增资后B、C、D、E合计持股超过F,且B单家持股亦超过F,F被被动稀释股权后失去了对H的控制权,也无法对实施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因此F将对H的股权从原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拟用于在股票市场上赚取差价。因此F账面对H的账面价值与失去控制权日H股票的公允价之差计入F的当期损益。
A集团在了解到F公司的该项核算变更后,认为F公司处理恰当,同时对H公司股价变动持乐观态度,因此A集团决定在合并层面对F公司持有的H公司股票采用与F公司一致的管理模式即:用于股票市场的差价赚取。但除此部分之外的B、C、D、E公司持有的H公司股份仍作为确保A集团控股股东地位而暂不交易。
请问由于A集团对H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与管理方式已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则在A集团合并层面,是否能将赚取股市差价的这部分投资仍按F公司那样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而用于确保控股股东地位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予以合并抵消?
答:
在合并报表中,除了母公司本身即为投资性主体等特殊情况外,对子公司的投资都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进行合并抵销处理,而不能依据持有意图将部分子公司股权作为金融资产核算。
因此,在A集团合并层面,不可以将赚取股市差价的这部分投资仍按F公司那样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H公司对集团而言是联营企业,而F公司属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的,则在集团合并报表中,可以选择依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二条的规定保留作为金融资产的核算模式,而不需要调整到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权益法核算。但是,对子公司并无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