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环研究:问题4-4-19(TOT项目确定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判断)

15.会计文章

问题:

如下文“背景”部分所述,A 公司对采用 TOT 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是确认一项金融资产,还是确认一项无形资产?经营期间收到的现金流,是否全部确认为收入,成本是否为当年运营投入加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

背景:  

A 公司与某政府签订协议,采用 TOT 模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建成后,A公司以 9,000 万元的价格,取得其 25 年的经营权。政府每年按照污水处理量向 A 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收费价格第一年 1.60 元/吨,第二年以后变为 1.70 元/吨,每届满两个运营年按照特定公式调整一次。每年如果处理量低于 2.5 万吨时,最低收费不得低于设计处理量的70%计算的费用,由政府补偿差价。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第五条规定: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根据上文背景资料分析,该合同只是约定了保底处理量,但并未约定 A 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的确定金额(因为污水处理费单价“每届满两个运营年按照特定公式调整一次”,而价格调整既可能调高也可能调低,所以没有确定的应收款项总额)。因此,本案例中的 BOT/TOT 业务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第五条中规定的“无形资产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其中没有金融资产确认。

在无形资产模式下,在运营期间,A 公司应把可向合同授予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含保底水量所对应的处理费)均确认为收入;成本包括当年运营投入、无形资产摊销,以及为保证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按期预提的定期更新改造支出或大修理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