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世远老师《合同法总论(第五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民法典》第505条)
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超越经营范围不是(一票)否定合同效力的理由。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本编(“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营利法人的“经营范围”记载于其营业执照。
除此之外,在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场合,虽非法人,却也有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问题。
在非营利法人等场合,遇有以超越目的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05 条等的规定。
二、原因为何?
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及便捷。
韩世远老师认为,既往的实践中曾有过的,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做法从经济管制角度或有若干道理,然而却并不符合如今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对交易安全及交易便捷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