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同一验收单并存待处理事项与验收通过签章, 验收结论如何定性?

15.法律文章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25日,A公司(甲方/委托人)与B公司[乙方/受托人(开发人)]签订涉案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新产品的软件开发和安装调试。合同总价120万元,合同款项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系统上线且系统运行良好后的3个月内签订终验报告,在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70%部分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该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发票对应款项;在签订终验报告后12个月的保修期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10%部分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该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发票对应款项。

合同明确约定“经甲方依据需求规格说明对系统进行确认测试通过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系统上线验收报告;乙方按照合同的要求开发应用软件,系统上线运行满3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签订终验报告;系统终验后,进入为期一年的免费维护期”。

2014年12月,A公司支付24万元,2015年9月7日,A公司某分公司签署《工程上线验收合格证书》,该工程上线验收合格证书中验收结论是“同意给予上线验收”。

2016年2月1日,A公司在《工程终验合格证书》上盖章。该证书明确记载了平台存在的三个问题(1.来电号码更新慢;2.新终端授权存在问题;3.师傅手机登录后存在异常离线情况),但同时给出的“验收结论”为“同意给予验收通过”。但该终验证书上缺少B公司的签字/盖章。

 2016年3月,A公司支付35万元(部分终验款),剩余终验款49万元及全部尾款12万元(合计61万元)未支付。

B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立即向其支付所欠的合同终验款剩余部分49万元、合同尾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610000元,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公司认为(一)原审法院认为B公司完成了维护期的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工程终验合格证书明确记载了涉案软件存在的问题,A公司基于要求B公司解决涉案软件问题的目的才出具该证书,但是直到一审结束,B公司也没有解决上述问题。(二)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1.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供文档。2.涉案软件存在多处问题,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3.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终验合格证书上签字盖章,该证书存在形式瑕疵,不能作为A公司支付合同款的依据。

二审法院观点:“关于A公司上诉称,该工程终验合格证书还明确记载遗留问题,不能作为验收通过的依据,且B公司始终未能解决这些遗留问题的理由。法院认为,首先,在A公司认可验收结论的情况下,工程终验合格证书上记载的平台遗留问题,应视为其认定为涉案软件存在的瑕疵,不影响涉案软件验收通过的结论。其次,2015年9月7日,B公司与A公司某分公司在工程上线验收合格证书盖章确认“同意给予上线验收”,这一事实可以印证工程终验合格证书的验收结论。最后,A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保修期内就工程终验合格证书记载的遗留问题明确要求B公司予以解决。因此,对A公司这一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三、律师观点

在实务中,项目验收过程中往往会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试、运行,既有可能存在主要问题,又有可能存在次要问题。主要问题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符合标准,从而无法流入市场;软件、系统无法运转等,这些问题往往会导致委托方无法达到其根本目的,会阻却验收通过。次要问题是指“待解决、可完善优化的项目,并不会影响机械设备、系统和软件的运行”,此类问题往往不会影响项目的验收通过。如合格证书中记载软件存在的问题,同时出具验收未通过的结论,那么说明“软件验收未通过”,需要解决待处理问题后进行再次验收。反之,即便合格证书列明软件现存问题,但已明确作出验收通过结论的,该问题在实务中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已发现的瑕疵”,而非“验收不合格的理由”,难以推翻其“同意给予验收通过”的验收结论。 

(一)委托方注意事项

如果委托方认为受托方的某项义务为核心义务,可考虑将此义务的达成条件列为付款前提条件,仅有该核心义务达成后才支付款项,以此来降低自身支付风险。并对此约定违约责任,如受托方延迟履行义务可考虑设定日违约金,并明确该项违约金可以由委托方从待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也可明确,如受托方未完成此项义务,委托方延迟支付款项并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应“书面拒绝验收”,明确列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并给予合理整改期限。并要求受托方出具书面整改计划,并约定“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坚决不在验收报告上签署“同意验收通过”或任何类似的肯定性结论。

同时,应将问题反馈表现为书面化形式,可通过合同约定的邮箱、工单系统或微信群,定期发送问题清单,要求对方确认收悉并给出解决时限。妥善留存沟通记录,以便于后续索赔、抵扣款项的证据。

(二)受托方注意事项

在合同签订阶段可以将付款条件与“验收完成”等客观行为挂钩,尽量避免与复杂义务绑定,防止委托方以次要/附随义务未履行为由拒付主合同款项。同时可考虑设置自动验收条款,例如“甲方验收后X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且拒绝签署验收确认书的,视为验收合格”,以此防止委托方恶意拖延验收,增加受托方风险。

在对委托事项进行验收的过程中,应确保验收报告上有双方签字或盖章。在验收报告中,如果对方提出遗留问题,可同步注明:“上述问题不影响系统核心功能及验收结论”。

应在合同中约定联络邮箱(建议为公司邮箱,员工离职后应收回),技术支持、问题修复、远程协助记录等沟通记录,建议通过邮箱方式进行,妥善保存往来数据,保证项目推进过程中沟通记录完整性,可避免更换手机、员工离职等原因无法还原具体情况,在诉讼程序中陷入被动。

如委托方存在拖欠款项的事宜,可通过EMS邮件发送正式催款函,同时保留邮寄凭证和送达记录,为诉讼中的违约金主张妥善留存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