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案例: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以对账错误为由且无充分证据,欲推翻对账结果,有违诚信原则

15.法律文章

很多甲方、总包对账时一笔笔核对、盖章确认已付工程款,等到诉讼又拿出一堆早年转账、代付款,主张当初对账漏算、要求重新扣减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再审裁定中认定:经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工程款对账单,在对账确认后又以对账错误为由且无充分证据,欲推翻对账结果,有违诚信原则。

核心裁判要旨

  1. 双方共同对账、加盖公章的《收款对账单》,属于双方对已付工程款的共同确认,具有结算效力,可直接作为认定已付款法定依据。

  2. 一方主张对账前存在大额漏扣代付、转账、水电费等款项,必须举证说明对账未纳入的合理理由;证据不足、理由不合常理的,法院不予采信。

  3. 诉讼中已经盖章确认对账金额,事后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撤销事由,单方反悔属于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认可。

  4. 差额款项全部发生在对账完成之前,金额巨大却未在对账时处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举证不利后果由主张推翻对账一方自行承担。

案件完整总结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发包人):古城公司
  • 被申请人(承包人):中柱公司
  • 二审被上诉人:某地产公司

案件背景

古城公司将古城仿古项目发包给中柱古建施工,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于2021年9月17日在一审诉讼中共同对账,出具《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收款对账单》,双方均加盖公章,明确:截至对账日古城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24370101.16元,金额双方确认无误。

后双方就总造价、欠付工程款产生诉讼,古城公司一审、二审败诉,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提出核心理由:对账存在475万余元差额未扣,包含私户转账工程款、代付材料款、垫付水电费、合同外包干抵扣款,实际总付款应为29122542.86元,要求法院推翻盖章对账单,重新核算已付工程款。

各级审理流程

  1. 一审、二审法院:采信双方盖章对账单,认定已付工程款2437万余元,驳回古城公司重新核算的主张;
  2. 古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最高法审查后裁定:古城公司无充分证据推翻盖章对账单,违背诚信,驳回全部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

本案核心争议:双方盖章确认工程款对账单后,甲方能否以早年各类付款凭证推翻对账金额?最高法分四点说理:

  1. 盖章对账单具备结算确认效力《收款对账单》系双方在诉讼中主动对账、共同核对后盖章出具,属于双方对多年往来工程款的统一清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作为认定已付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2. 古城公司主张的差额款项全部形成于对账之前,明显不合常理古城公司主张 475 万余元漏扣款均发生在 2021 年 9 月对账完成前,金额巨大。若该部分款项属实,双方对账时必然会逐项核对抵扣,古城公司无法给出对账时未处理该笔款项的合理解释,不符合工程对账交易惯例。

  3. 古城提交的转账、代付材料不足以推翻双方共同盖章的对账结论代付材料款、私户转账、水电费等单据仅为单方付款凭证,未经过双方统一清算确认,无法对抗双方共同盖章、共同确认的书面对账文件,举证责任未完成。

  4. 事后单方推翻对账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古城公司诉讼中先盖章认可对账金额,判决不利后又回溯多年付款凭证要求调整金额,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事由,属于随意否定自身确认的法律行为,司法不予保护。

补充关联裁判观点(本案同步厘清配套工程规则):

  1. 合同仅约束承包人、未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违约责任的单方格式条款,直接认定无效;

  2. 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承包人提交完整隐蔽工程资料,发包人再申请破坏性勘验不予准许;

  3. 结算条款无效、双方长期未完成结算,工程款利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4.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条:仅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才可撤销;无上述情形,不得单方推翻盖章确认的结算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对账文件,属于自认证据,若无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应当采信。

实务避坑指南

给施工单位(承包人)

对账必须书面 + 双方盖章。所有阶段性、竣工对账,一律出具正式对账单,写明对账截止日期、累计已付款、尚欠款,甲乙双方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杜绝口头对账、微信对账无纸质文件。

  1. 对账时一次性结清所有抵扣项代付材料、水电费、罚款、私户转账、借款抵扣等全部款项,对账当天逐项列明,全部写入对账单,避免事后甲方翻旧账。

  2. 区分合同内外款项,单独列明合同外零星工程、包干项目单独记载,不与主工程工程款混同,防止甲方后续主张抵扣主工程款项。

  3. 妥善保管全套对账原件,拍照、扫描留存备份。

  4. 给建设单位 / 甲方(发包人)

  5. 对账前完整梳理全部付款、代付、代扣凭证,一次性核算完毕再盖章,不要遗漏大额抵扣款项。

  6. 若对账时存在暂无法确认的款项,必须在对账单中备注 “本次对账不含 XX 款项,另行结算”,不留模糊空间。

  7. 盖章即代表认可全部对账金额,无欺诈、重大误解法定事由,诉讼中无法随意推翻,切勿抱有 “先盖章,诉讼再调整” 的侥幸心理。

  8. 如需抵扣私人转账、第三方代付款,对账时当场让施工方书面确认,写入对账单。

诉讼提醒

若确因对账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想要推翻对账单:

  1. 必须在法定除斥期限内提起撤销主张,不能等到工程款诉讼中临时抗辩;
  2. 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录音、聊天记录、书面异议函等)证明对账存在可撤销情形,仅拿早年转账单据不足以推翻盖章对账。

结尾总结

工程对账是双方债权债务的 “最终清算”,盖章确认代表双方对多年往来款项的认可。法律保护诚实履约行为,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随意否定自己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无论甲方还是施工方,对账务必严谨,盖章前逐项核对,盖章后恪守诚信,避免事后反复扯皮、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