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法请托的事没办成,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吗
案号:(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 编号:2023-16-2-119-001
裁判要旨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邵某某、穆某某于2004年9月11日为封某某、胡某某出具收条的行为,即表明双方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邵某某提出该收条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审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邵某某认为现在走后门入学的现象非常普遍,低于入学分数招生在各大学均存在,以此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招生政策,鉴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邵某某关于存在即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国家向史某某追赃是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途径之一,并不消灭受害人依据合同关系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民事权利。故邵某某关于刑事案件已确定史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因此封某某、胡某某的损失已有救济途径,不应由上诉人再行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