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真实交易循环开票最终被改判无罪,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认定标准。附问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摘要: 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事情概要:
王某某系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为济南某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某某、李某坤分别代表煤炭贸易公司与济南某能源公司签订煤炭供销协议,因经营管理等原因,贸易公司支付2.5亿余元购煤预付款后,能源公司未按约供货。
2012年12月,为应对上级单位对煤炭贸易公司的年度审计,王某某联系山东某冶金科技公司,安排三家公司在无真实煤炭购销交易的情况下,通过1500万元资金循环周转形成1.0888亿元的虚假银行流水,并要求济南某能源公司为煤炭贸易公司开票93份,税额1579.59万元;煤炭贸易公司为冶金科技公司开票95份,税额1582.06万元;冶金科技公司为济南某能源公司开票11份,税额1582.06万元,上述发票均在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抵扣。
裁判结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再7号: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评 析:
一、法律要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 王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三家公司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抵扣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骗税目的+客观税款损失。该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款利益。并非所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都构罪,若行为人主观上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超出了本罪的立法目的,不应以刑事手段规制,这也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
2.王某某的行为主观上无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现有证据充分证实,王某某安排三方循环开票、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唯一目的是为了将公司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集团单位的年度审计,自始至终无利用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主观意图,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具有本质区别。
3.王某某的行为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三家公司虽无真实货物交易,但完成了完整的资金循环流转,且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进、销项申报,发票开具形成环开环抵、闭环抵扣的状态,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互抵消,整个抵扣链条未导致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
4.形式上的虚开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犯罪。刑法规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重点在于打击“骗税型”虚开,而非单纯的形式性虚开。本案仅属于商事活动中的形式虚开行为,未触及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综上,王某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属于无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再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二、相关法律链接: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 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则该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定罪处罚。
例外情形: 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编后: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屡禁不止,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最为常见的危害税收征管制度的犯罪,其本质上是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
就罪名立法目的而言, 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根本目的是打击通过虚开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但是,随着经济交易的复杂化、经济行为目的的多样化,有相当部分虚开行为的目的已不是骗取国家税款,且有些虚开行为并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超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如开票公司之间的销项税与进项税持平,不存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也就不会因此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相应社会关系,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应以刑事手段进行规制。
就企业经营实践而言, 对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但是,企业形式虚开仍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必须坚守税收合规底线。因此,企业应坚守真实交易底线,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开行为。明晰刑事犯罪边界,若因形式性虚开行为遭遇税务机关调查或刑事侦查,及时做好合规抗辩,梳理相关证据举证主观上无骗税目的、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