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与第205条之一区分界限研究——以犯罪对象为核心

15.法律文章

摘要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的区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传统理论认为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不同,但通过对立法逻辑、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的系统性分析,本文主张两罪的区分界限应聚焦于犯罪对象的功能属性而非抽象法益差异。犯罪对象的法定性、特定性及功能特征直接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法律评价方向,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核心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法益区分说的局限性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第205条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国家税收安全,而第205条之一保护的是普通发票管理秩序。然而,这一区分存在以下困境:

1、法益的抽象性导致适用模糊:

法益作为抽象的社会关系,难以直接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例如,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可能通过虚增成本间接减少应纳税额,此时侵害的法益是否包含税收安全?

2、逻辑倒置风险:

若以法益反推犯罪对象,可能陷入循环论证。例如,有学者认为“虚开发票罪侵害的是发票管理秩序”,但为何普通发票的管理秩序需要独立成罪?其根本仍在于犯罪对象的功能差异。

3、司法实务的矛盾:

部分判决将未实际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罪(如文档3中“全链条如实缴税的专票案”),表明法益侵害程度并非唯一标准,犯罪对象的实际功能才是关键。

二、犯罪对象的规范本质:区分界限的实定法依据

(一)立法文本的明确界分

《刑法》第205条与第205条之一的犯罪对象在规范表述上存在显著差异:

1、第205条:

·明确限定为两类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2)“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

·核心特征:具备法定抵扣/退税功能,且需满足“实际用于抵扣”的实质条件。

2、第205条之一:

·泛指“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排除法定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包括两类:(1)原生型普通发票(如餐饮、零售发票);(2)实质型发票(形式为专票但未实际用于抵扣,如文档3中“虚增业绩的全链条缴税专票”)。

(二)司法解释的实质判断标准

1、“抵扣功能”为核心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虚开行为的危害性在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发票是否“实际用于抵扣”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而非仅形式上具备抵扣资格。例如,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票但未实际抵扣的,不构成本罪。

2、“主观故意”的关联性:

行为人需具有“利用抵扣功能骗取税款”的故意(文档6)。若虚开行为与抵扣目的无关联(如为融资虚增业绩),则应适用第205条之一。

三、犯罪对象功能差异的实践展开

(一)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

案例1: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

·行为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申报抵扣,虽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但因发票具备法定抵扣功能且主观上具有骗税故意,法院以第205条定罪(文档3)。

案例2:虚开增值税专票用于虚增业绩

·企业通过闭环交易虚开专票,但全链条如实缴纳税款,未实际抵扣。法院认定其行为未侵害税收安全,改判虚开发票罪(文档3、7)。

案例3:虚开普通发票逃避消费税

·行为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虚增成本,间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法院认为普通发票不具抵扣功能,但因侵害税收征管秩序,仍以虚开发票罪定罪(文档7)。

(二)区分标准的司法适用规则

1、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结合:

·首先判断发票是否属于第205条列举的法定抵扣凭证;

·若不属于,则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实际用于抵扣”的可能性。

2、目的解释的限缩适用:

·坚持“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避免过度扩张打击范围。例如,对开、环开专票但未抵扣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四、理论反思:犯罪对象与法益的辩证关系

传统观点将法益视为区分罪名的终极标准,但在两罪关系中,犯罪对象的功能属性直接决定了法益侵害的类型与程度:

1、犯罪对象决定法益侵害性质:

·第205条的犯罪对象直接关联国家税收安全,其虚开行为必然威胁税收征管秩序;

·第205条之一的犯罪对象仅破坏发票管理秩序,法益侵害具有间接性。

2、法益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法益侵害是犯罪本质,但需通过犯罪对象的具体功能实现。脱离犯罪对象的法益分析易陷入空洞化。

图片

五、结论

刑法第205条与第205条之一的区分应以犯罪对象的功能属性为核心标准:

1、第205条:针对具有法定抵扣/退税功能的发票,强调行为对国家税收安全的直接侵害;

2、第205条之一:规制普通发票的虚开行为,侧重发票管理秩序的维护。这一区分不仅符合立法文本与司法解释的规范逻辑,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的类型化标准,实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2] 张明楷:《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造》,载《清华法学》2024年第4期

[3] 陈兴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性质与界定》,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4期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