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独立保函欺诈行为,解析最高院参考性案例

15.法律文章

某电缆有限公司诉PLI、某行无锡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

摘要: 独立保函制度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欺诈例外”原则的保驾护航。欺诈例外是独立保函独立性的例外情形,不受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原则的制约。

事情概要:

某电缆公司与PLI公司合作参与卡塔尔的一个招标项目。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协议1:电缆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以PLI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金额548万美元,期限4个月;同时,某电缆公司向PLI提供一份相同价值的履约保函,协议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实际签订协议日期为2014年7月4日。协议2:内容同意协议1类似,但删除了金额具体数值,并将保函金额改为"等同的保函"。

在实际履行中,某电缆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通过银行开出了金额为548万美元的履约保函。PLI却以"未在5月28日前开立保函"为由,多次向银行索赔。银行以合作协议未约定开立保函期限及会议纪要与银行保证责任无关拒绝索赔要求。

电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PLI构成独立保函欺诈,请求判令终止支付保函款项。

裁判结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外初字第69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终止向PLI支付GC0719314002281号履约保函款548万美元。(2016)苏民终字第932号:维持原判。

评 析:

一、法律要点解析:

1.案涉保函项下基础合同为协议1。 协议1形成于协议2之后,根据商业谈判惯例,可以认定协议1为最终合同文本。某行无锡分行出具给PLI的保函所附的基础合同为协议1,保函内容亦在保函开立前经PLI确认无误。故本案保函所涉的基础合同为协议1。

2.某电缆公司并未违约。 PLI关于协议中“相同价值”理解为相同金额、时间、期限等,超出了该词语的一般文意,也与条文理解不符。某电缆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向PLI提供一份金额为548万美元的履约保函,不包含在相同期限开立保函的义务。

3.PLI存在恶意索赔行为。 会议纪要及承诺函中的开立保函时间不得作为索赔的违约事由。PLI明知实际签订日期为2014年7月4日,仍意图利用落款日期未作修改事宜进行索赔,其行为有违诚信,应当认定为恶意索赔。

二、相关法律链接:

1.问:什么是独立保函?

答:独立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在符合条件时见索即付的独立付款承诺,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

2.问:什么是保函欺诈例外原则?

答:欺诈例外是独立保函独立性的例外情形,不受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原则的制约。虽然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但如果受益人明知没有违约事实而故意索赔,就构成了欺诈例外。

三、编后:

独立保函制度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欺诈例外”原则的保驾护航。在审查保函的受益人向义务人提交关于基础合同的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声明等情形时,虽然不应全面审查基础交易关系,但可以就基础合同与保函相关的内容以及履行情况作必要、有限的审查,以判断受益人是否构成欺诈。

风险防范

1.合同条款务必明确。 开立、接受独立保函前,务必锁定最终版基础合同,关键条款要清晰具体,避免前后文本引发争议。

2.谨慎确认签约日期。 合同落款日期等细节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却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3.注意证据保存。 银行与保函申请人应留存协议、邮件、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

4.遇到欺诈及时维权。 保函索赔必须基于真实违约事实,严禁虚构理由、伪造证据,否则构成欺诈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