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公司减资,不得以公告替代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否则股东应承担抽逃出资责任,股东虽未减资但作出决议同意,应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084-010
【裁判要旨】
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并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能够通知到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并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
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身没有减资但参与作出减资决议的股东也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