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反转:公司账户被司法冻结,发不了工资属于不可抗力吗,职工能不能提被迫离职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粤01民终21763、21764号 裁判日期:2024年08月28日
二、案情简述
周某2021年9月入职广州某公司,担任中东商务负责人,长期驻外工作,薪资包含固定工资、餐补及驻外津贴。2023年4月,该公司因关联刑事案件,全部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自此停止发放员工工资。
2023年6月6日,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续周某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欠薪系账户冻结的客观原因,无主观恶意,驳回了周某的经济补偿金诉求。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某公司主张系因涉及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支付工资,但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某公司账户被冻结并非因劳动者的过错和原因。
某公司并未将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向员工进行说明和告知,亦未给出解决员工劳动报酬发放的具体方案。某公司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但直至6月6日未予发放4月份工资,影响劳动者切身权益,劳动者要求给付工资系合理诉求,且直至本案二审某公司仍未补足相关期间的工资报酬。
一审法院以某公司不构成恶意或无故拖欠为由,未予支持经济补偿,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四、最终裁判结果
1、维持一审关于劳动关系存续、工资、驻外津贴、报销款、未休年假工资的判决;2、撤销一审驳回经济补偿金的判项; 公司需三日内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6793.06元;
六、分析建议
这个案子对公司启示比较多:公司账户冻结属于经营风险,并非员工过错,不能成为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合法理由。
对于公司来讲,账户被冻了,第一,尽到告知义务;第二,给出补发方案,哪怕推迟,也应告知。第三,尽早补足,劳动者已经起诉了,如果确系应发工资,尽早补足降低违法因子,减少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