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预重整期间引入共益债融资的相关规定、实操指引与案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规范基础
(一)核心上位法
预重整期间共益债借款融资并无法律层级的明确规定,主要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也对共益债务的认定和清偿作出了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地方法院工作指引
由于预重整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无明文规定,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工作指引作为实操依据。地方法院工作指引中,就共益债借款融资的审批或决策主体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仅法院合议庭/法院批准
1.深圳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
原文: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因持续经营需要,经合议庭批准,可以对外借款。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2.青岛中院《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
原文: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因持续经营需要,经合议庭批准,可以对外借款。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
原文: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因持续经营需要,经合议庭批准,可以对外借款。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4.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八条
原文: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为继续营业需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对外借款。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第二类:临时债权人委员会/主要债权人审议决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试行)》第十四条
原文:债务人因继续营业而需要对外借款的,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提出申请,由临时债权人委员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的,由主要债权人讨论决定。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清偿。
规则要点:条文字面未设置法院许可、法院备案前置强制程序;债务人向管理人申请,临时债委会/主要债权人讨论通过;实物操作中,管理人需将融资全套材料向法院报备存档。
第三类:临时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许可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三十三条
原文:预重整期间的融资。预重整期间,经临时债权人委员会批准,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可以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作为共益债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要点:临时债委会前置表决,法院备案许可。未设立临时债委会的,需提交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或需占已知债权总额1/2以上主要债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
原文: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因继续营业需要而借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及法院许可的。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第四类: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许可(二者择一模式)
1.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
原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因继续营业的借款,重整申请受理后,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2.湖北省高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六条
原文:预重整期间,经临时债权人会议或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可以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二、上市公司预重整期间引入共益债的实操流程
综合上述相关规定以及结合上市公司公告信息,上市公司预重整阶段实操中引入共益债通常经历以下环节:
(一)董事会授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临时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共益债务借款的议案。以上市公司*ST新元为例,该公司于2025年9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临时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共益债务借款的议案》,授权临时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进行共益债务借款,通过临时管理人银行账户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资金的使用,申请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
(二)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
部分地方法院关于预重整的工作指引规定,共益债务融资方案须提交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还是以上市公司*ST新元为例,2025年10月24日,公司预重整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进行共益债务融资的提案》。
并且在*ST华闻案例中,公告明确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作出的"同意"表决意见对其具有拘束力,且自动顺延至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该等债权人不再对该议案进行重复表决。
(三)向法院提交申请或备案
由临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共益债务借款申请,需说明借款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借款方案。以金通灵为例,临时管理人于预重整期间向南通中院提交共益债务借款申请,维持公司持续经营,最大限度保全重整价值,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最大化。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当地的预重整工作指引未要求共益债融资需要法院批准或许可,临时管理人一般也会向法院进行备案或寻求认可。
(四)法院出具批复
法院审查后出具批复,明确许可借款额度、利率上限、期限及资金用途。批复通常要求临时管理人对资金专项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五)签署借款协议并执行
经法院批复和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公司(及临时管理人)与资金方签署借款协议,资金通过临时管理人监管账户专项使用。
三、主要上市公司案例
案例1:甘肃金刚光伏(多轮共益债)
首轮:2024年9月9日,公司收到酒泉中院出具的批复((2024)甘09破申1号),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引入整体额度不超过3亿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8%,用于公司及下属核心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临时管理人需对借款资金专项用途做好严格监管。2024年9月27日,公司及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收到共益债1.97亿元,截至2025年4月28日,累计收到2.85亿元。
新增轮次:2025年7月28日,酒泉中院出具批复,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新增引入额度1亿元的共益债借款,年利率不超过8%,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于公司及下属核心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在酒泉中院批复许可额度内,公司及临时管理人与信达投资签署《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由信达投资向公司提供共益债借款1亿元。
2025年9月19日,公司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共益债借款展期事项的批复》((2024)甘09破申1号),同意公司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共益债进行展期。
案例2:华闻传媒(多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该案例有两轮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共益债融资议案的实践:
2025年1月17日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预重整期间共益债务融资议案》,进行第一次共益债融资;
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二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预重整期间共益债务融资议案》,进行第二次共益债融资;
2026年4月9日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通过同一议案,最终获得87.27%的债权人人数同意,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4.71%。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再次确认了预重整期间共益债融资的法律效力。
案例3:合力泰(大额共益债融资)
经法院批复许可,合力泰在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在5.07亿元范围内向省电子集团、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实施共益债融资,该等融资款项由合力泰根据融资协议约定清偿。重整计划中明确,合力泰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引入的共益债融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合力泰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案例4:*ST棒杰子公司扬州棒杰(上市公司作为出借方)
该案例中,上市公司*ST棒杰本身向其子公司扬州棒杰出借用于维持继续经营的费用,进入重整程序后该笔款项可参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即上市公司既可作为共益债借款方,在特定结构中也可作为共益债资金的提供方。
案例5:*ST沐邦(新增共益债用于解决募集资金违规使用问题)
2026年3月13日,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全票通过了规模不超8.5亿元的共益债融资事宜。会后,临时管理人向南昌中院提交《关于请求人民法院许可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进行共益债务融资的申请》,2026年3月16日,南昌中院出具的《2025》赣01破申19号《批复》,许可*ST沐邦预重整期间合计新增不超过8.5亿元的借款。
经多轮沟通,*ST沐邦与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共益债融资协议,合计借入8.5亿元融资资金,相关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补充流动性,化解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截至2026年4月3日,相关资金已全部到位。同时为实现化解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的专项资金闭环管理、规范可控,沐邦高科与临时管理人、监管券商及银行于2026年4月10日签署《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督协议》,由监管券商依法对账户6.5亿元资金进行专项监管。
案例6:*ST天宜(共益债与重整投资人招募捆绑)
在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中,明确将能否提供共益债融资支持作为遴选投资人的重要条件——出借条件须满足借款利率不高于5%,且同意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在重整受理后与其他中选投资人共同提供合计不低于2.3亿元共益债借款,专项用于公司及部分重要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此类安排在公告中较为常见,多个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明确表示,能够提供共益债融资支持的意向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共益债投资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基础定性风险:预重整借款能否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并未将预重整阶段纳入法律规制。因此,预重整阶段借款不当然构成共益债务,需依赖地方司法政策和程序衔接安排。
若投资人拟参与上市公司预重整共益债投资,建议在投资前充分调研项目所在地法院的预重整司法政策,优先选择已出台明确预重整共益债认定规则地区的项目,并且严格按照共益债认定规则取得临时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批准及法院许可,为后续重整程序中的效力延续奠定基础。
(二)法定顺位天然劣后在先担保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明确:即便认定共益债,清偿顺位劣后于受理前已设立的抵押、质押等有财产担保债权,仅优于普通债权、税款、职工债权。
叠加多重超级优先权挤压: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顺位均在抵押权之前,资产处置价款分配顺序为:消费者购房款→工程款优先权→在先抵押权→破产费用→共益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
对于投资人而言,需重点关注债务人财产中无担保部分的价值是否足以覆盖共益债本息。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即便取得共益债务地位,实际清偿率仍可能极低。
(三)重整失败清算场景下的清偿崩塌风险
预重整存在三种终止路径,对共益债打击完全不同:
1、顺利转入正式重整且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共益债正常优先、随时清偿;
2、预重整终止、直接清算:①未被认定共益→普通债权;②即便认定共益,仍劣后全部在先担保债权;
3、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转入清算:共益债不再享有重整期间“随时清偿”便利,统一纳入清算分配。
这意味着,如果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投资人的共益债地位能否在清算程序中得到维持,以及已设定的担保措施是否充分,将直接决定投资损失的规模。投资人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重整失败情形下的清偿安排,并尽可能取得第三方担保或资产抵押等增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