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里的估值扩张倍数法(VM指数):方法出处、适用前提与几道红线 ——写给在一线做科创企业评估的同行

15.评估文章

前阵子评审一个半导体初创项目的报告,底稿里收益法那一页几乎写不满——企业还没收入,现金流预测全靠假设;资产基础法更尴尬,账上就几台设备和一点点专利,算下来连研发投入的零头都兜不住。最后项目组落到了市场法的一个衍生方法上:估值扩张倍数法,也就是圈里常说的 VM 指数法。

这个方法现在用得不少,但真要写进一份法定资产评估报告,有几个问题不能含糊:准则到底认不认、案例从哪来、什么条件下才敢用、跟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是什么关系、监管又怎么看。今天把这些摊开聊一聊。

一、它从哪来,准则又怎么说

VM 指数这词,最早其实不是评估圈发明的。投资圈早些年聊"C轮死"的时候,为了判断一轮融资的估值是不是涨得太离谱,临时捣鼓出一个指标:用本轮投前估值除以前轮投后估值,再除以两轮之间的间隔月数。比如小米早期 A 到 B 只隔两个月、估值翻了四倍多,月化扩张就很高;到了 C 轮以后,这个数值通常会明显往下走。投资人攒下的经验口径是,热点赛道 C 轮的 VM 一般不该超过 0.5。

后来中评协在 2021 年 12 月发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4号——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中评协〔2021〕32号),把这个思路正式收了进去,作为市场法的一个衍生方法。这里得先泼一小盆冷水:专家指引本身是"专家建议",机构执行法定评估业务是"可以参照",它不是像《资产评估法》那样的强制准则。但在科创企业评估这个场景里,它的权威性是够用的。

指引第十二条写得挺清楚:采用市场法评估科创企业,在采用某些特定方法时——比如估值扩张倍数法——可以参考评估对象前次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再结合评估基准日与前次融资的间隔月数、融资背景、规模和股权性质来确定基准日价值,"被评估单位自身也可以作为可比企业"。这半句很关键:别的很多市场法得满世界找可比公司,VM 法允许拿企业自己最近的融资价格当锚。

公式口径上有个小坑,先写出来免得踩。指引术语定义里的写法是:

VM指数 = 本轮投前估值 ÷ 前轮投后估值 ÷ 两轮间隔月数

而实务里不少报告用的是"增长率"口径:

VM指数 =(本轮投前估值 ÷ 前轮投后估值 − 1)÷ 两轮间隔月数

差别其实就是有没有扣掉本金那 1 倍。两套都能用,但报告里必须明说用的是哪一口径,不能混着来。落到基准日价值,常见写法是:

基准日价值 = 最近一期投后估值 ×(1 + 修正后VM指数 × 间隔月数)
其中"修正后 VM 指数"还要乘上一串修正系数:股权性质、融资条件、融资规模、融资背景、宏观环境。

这些系数不是摆设,后面会说到,它们才是监管真正盯的地方。

二、估值案例从哪儿找

VM 法说到底是个"价格外推"的活儿,锚点准不准,全看案例。渠道大概这几类:

第一,企业自己的近期融资。 矽行半导体那份报告就是典型——公司自己短时间内做了好几轮增资和股权转让,评估师直接拿最近一期投后估值当基础。这也是指引说的"自身作为可比企业"。

第二,可比公司的私募融资轮次。 如果标的自己只有一轮融资、凑不出两轮,就得找同赛道公司的相邻轮次来算 VM。之前看过一个 AI 医疗手术机器人的案例,标的刚成立、还没收入,只融过一轮,评估师就筛了 2016 到 2024 年间同行业私募融资轮次,用可比公司的 VM 来推。

第三,公开数据渠道。 融资数据库(像 CVSource、IT 桔子、Wind 的投融资模块)、企业工商变更、上市公司公告里的标的估值报告,都是来源。

这里有个投资圈的老提醒,特别值得挪到评估里:别拿 PR 估值当回事。竞品对外吹的"估值十个亿",白纸黑字打款的才作数。评估师筛案例时,要的是真实交割价格,不是新闻稿里的数字。

三、前提条件:哪些时候能用,哪些时候不能用

这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VM 法不是万金油,它的适用面其实很窄。

能用,通常要同时差不多满足这几条:

· 企业处在概念期或初创期,轻资产、还没稳定现金流,收益法算不动、资产基础法兜不住;

· 近期真正发生过融资,最好六个月内,有真实的交割价格;

· 至少能拿到"前轮投后"和"本轮投前"两轮数据(只有一轮就退化成用可比公司 VM,得另外论证可比性);

· 融资估值是白纸黑字、可验证的,不是框架协议里的意向价;

· 两轮间隔不能太长,否则外推到基准日会漂;

· 融资的性质、规模、背景跟基准日情形大体可比,股权性质(战略投还是财务投)差异大的要做修正。

反过来,以下几种情况我倾向于认为不能用、或者至少不能单独用:

· 企业已经过了初创期,有稳定收入和可预测现金流——这种收益法往往更合适,VM 反而失真;

· 只有一轮融资、又找不到像样的可比公司,VM 算不出来;

· 最近一笔融资水分大、或者离基准日太久,锚点本身就不可靠;

· 非科创、重资产、传统行业——这类企业市场法另有更稳的乘数,没必要硬上 VM。

说句实话,我见过把 VM 法当"捷径"用的:收益法难做,就顺手拿最近一轮融资价乘个系数交差。这恰恰是监管最不乐意看到的。

卡片①|VM指数法·能用与不能用的分水岭

✅ 能用(常作唯一方法) ⛔ 不能用 / 不能单独用
· 概念期/初创期,轻资产 · 近 6 个月内有真实融资交割 · 有两轮以上数据,或可论证的可比公司 · 融资价为白纸黑字成交价 · 间隔合理、融资性质可比 · 已过初创期、有稳定现金流 · 仅一轮融资且无可比对象 · 融资水分大或离基准日过久 · 非科创、重资产、传统行业

四、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是不是非用两种不可

这是执业里问得最多的。答案在专家指引第十一条:满足不同方法的适用条件时,应当选两种或两种以上;只有当评估对象只满足一种方法的适用条件时,才可以只采用一种。

落到 VM 法的场景,逻辑是这样的:先老老实实分析三大基本方法(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各自的适用性。对很多初创科创企业,收益法因为没稳定现金流、预测不确定性极大,常常不适用;资产基础法因为轻资产、核心技术不在账面体现,算出来可能严重低估,参考价值有限。这时候市场法衍生出来的 VM 法作为唯一方法,是站得住的——但前提是你在报告里把"为什么收益法、成本法不适用"写透。

反过来,如果企业其实已经有一定收入和现金流,收益法能做了,那按第十一条,就该两种方法以上,VM 法只是其中之一,最后综合得出结论。不能因为 VM 好用,就省掉本该做的论证。

所以结论很朴素:VM 法能不能单独用,不取决于它方不方便,而取决于另外两种方法是不是真的"用不了"。 这一点,报告里得有交代。

卡片②|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判断(初创科创企业常见情形)

方法 常见适用性 备注
市场法(VM指数) 常可用,自身融资价当锚 需论证修正系数
收益法 常不适用(无稳定现金流) 有现金流则应当采用
资产基础法(成本法) 参考价值有限(轻资产易低估) 重资产企业另论

结论:另两种真"用不了"→ VM 可单独用;否则应两种以上综合得出。

五、监管怎么看,有没有被罚过

先说结论,免得传谣:目前公开的行政处罚里,我还没查到哪一单是"因为用了 VM 指数法“被罚的。但这不代表这方法没风险——风险在别处,而且离 VM 很近。

第一道红线,是"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别搞混。 专家指引 14 号是给资产评估报告用的;如果项目属于法定评估(比如国资、证券业务),必须出法定资产评估报告,不能图省事出一份估值报告顶替。深评协 2026 年 6 月那份风险提示函点名说的就是这类事:个别机构该出评估报告的项目用了估值报告,假设随便设、营收预测不核查、折现率逻辑混乱,结果被证监局责令改正、没收收入、罚款、通报批评。

第二道红线,是参数和假设要经得起查。 北京证监局对某评估机构的处罚很有代表性:一份股权估值报告,折现率算错了(报告写 11.16%,实际该是 9.21%),估值偏差两个多亿、占结果近三成,机构和三名责任人合计罚了一百五十多万。另一家机构的案子则是可比公司没筛好、用户数这类关键数据从网上随便扒,被出具警示函。VM 法里那一串修正系数,本质上跟"折现率"“可比公司筛选"是同一类东西——你拍脑袋给的系数,事后要是说不清依据,风险是一样的。

所以监管的态度其实挺清楚:**方法本身不禁止,但"用得草率"零容忍。**勤勉尽责、参数有来源、底稿留得住,才是护身符。

卡片③|监管红线·估值报告 ≠ 评估报告

🔴 红线1: 法定评估必须出资产评估报告,不能用估值报告顶替(深评协 2026 提示函)。

🔴 红线2: 参数/假设经得起查,修正系数须有依据。

📌 现状: 尚无"单纯使用 VM 法"被罚的公开案例,但风险同源——用得草率,零容忍。

六、还有几个容易忽略的点

· 修正系数必须留痕。 股权性质、融资规模、宏观环境这些修正,每一项都要写清楚依据,最好底稿里有计算过程,别在报告里只给个最终数。

· 控制权和流动性要想清楚。 VM 锚的是最近一轮融资价,通常反映少数股权的投资价格。你评估的是控股股东权益,可能要加计控制权溢价;评估的是缺流动性权益,可能要扣缺乏流动性折扣。很多报告在这里一笔带过,其实该说。

· 间隔越长生变数越多。 基准日离最近一轮融资越远,外推的把握越小。间隔过长的,建议降权重或换方法。

· 披露要舍得写。 方法选择理由、参数来源、假设、修正过程、局限性,一次性披露充分,比事后解释强。

· 它跟"最近融资价格法"是一家人。 有研究直接指出 VM 指数法实质就是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的扩展,理解了这个关系,公式就不吓人了。

七、一点执业思考

VM 指数法这类方法,是评估行业跟着科创浪潮长出来的新工具,挺好。但它也把"论证"和"留痕"两件事的重要性推到了前台——越是轻资产、越没历史数据,越不能靠感觉。

我自己的习惯是:能上两种方法就上两种,VM 作为其中之一心里更踏实;真只能上一种,就把"为什么别的用不了"写满写透。监管这几年明显在收紧,估值服务是高风险区,咱们的护城河不是某个炫的方法,而是每一步都经得起翻。

本文为实务探讨,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评估或法律意见;准则条文以中评协最新发布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