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递延所得税项目在商誉减值测试中处理的不同观点(修订)

15.评估文章

一、背景

商誉减值测试是资本市场资产评估领域的核心业务之一,其处理结果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与当期损益,备受监管机构、审计机构及市场各方关注。

在商誉减值测试实务中,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处理长期存在理解分歧。一方面,相关会计准则对资产组界定、可收回金额计量口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递延所得税项目本身兼具会计技术性与税务属性,导致在评估范围界定及测算路径选择上,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习惯。

近年来,业内围绕“递延所得税项目在商誉减值测试中的处理方式”已形成多种分析框架和研究成果,为实务提供了有益参考。基于对准则条文、经济实质及资本市场项目经验的综合理解,我们形成了如下认识,供同行探讨。

 二、提出问题

在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中,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是否应纳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评估范围?

若不纳入评估范围,应如何考量其对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及最终减值计提结果的影响?

上述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形式上的“是否列示”,而在于如何在准则合规、经济实质与实务可操作性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因资产组边界或计量口径错配而影响减值结论的可靠性。

 三、观点与剖析

本着回归基本常识、基本逻辑的原则,回避会计形式对经济实质的干扰,结合实务经验,我们形成了如下的见解,我们的观点是:

递延所得税项目不应纳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范围,若其对资产组价值存在影响,应在可收回金额测算过程中予以充分、审慎的考量。

无论商誉减值测试结果如何,递延所得税项目作为会计科目仍保留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一)具体理由如下:

 1.合规性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规定,商誉减值测试必须采用税前现金流及对应的税前折现率,这是不可选择的技术强制要求,构成了该项工作的合规性底线。
由于明确要求使用“税前现金流”,意味着预测的现金流中完全不包含任何与所得税支付或收回相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此,递延所得税项目——其本质反映的是未来所得税的影响,所代表的未来经济利益(资产)或经济义务(负债),在这个评估模型中没有任何理由体现。

 2.口径一致性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当可收回金额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方法时,因该方法基于税前口径测算,资产组账面价值自然不应包含递延所得税项目;即便在实务中需同时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方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基于统一口径要求,资产组账面价值同样需剔除递延所得税项目。
这种口径的严格统一,既是准则对减值测试的硬性规范,也是确保评估逻辑自洽、结果可靠的核心前提,避免因核算基础混乱导致判断偏差。

 3.经济实质判断

递延所得税源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本质是对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跨期调整。这类项目既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决策,也不构成独立、可识别的经营性现金流生成单元,其对现金流的影响始终依附于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实现过程。
通俗而言,递延所得税项目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不参与产品生产、服务提供或销售等任何经营环节,不具备可转让性——没有实际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更不直接贡献现金流。因此,它既不属于经营性资产或负债,也并非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而更像是一种会计核算工具。这一属性决定了在多数评估场景中,其不应作为独立的评估对象。若将其纳入资产组的核心构成,显然与资产组作为“经营性现金产出单元”的本质属性不相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定义,资产组是能够产生基本独立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从这一经济本质出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难以被认定为资产组中具有独立经营属性的组成部分。

 4.避免重复或错配

在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时,可收回金额基于税前现金流测算;若此时在资产组账面价值中纳入递延所得税项目,会导致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基础不一致,既削弱减值测试结果的可比性与解释力,也违背准则的一致性要求。
而在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方法时,市场参与者确定交易价格时,通常已综合考量资产组未来的税负、税收利益及相关税务安排。若再在资产组账面价值中单独列示递延所得税项目,可能造成其经济影响被重复反映,同样不符合计量基础一致的原则。

 (二)实务中的核心处理原则

 建议对递延所得税项目秉承“账面构成中不予纳入,预测现金流中充分考量”的原则,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形成逻辑

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企业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企业合并中对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确认,其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新暂时性差异,会进一步形成递延所得税影响。

 2.可收回金额测算的三步处理法

为兼顾计算便捷性与口径严谨性,在列示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时,不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列入资产组;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判断相关性:

 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是否由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内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所导致;

 (2)相关场景处理:

 ① 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以税前现金流评估。建议直接按资产计税基础预测未来折旧、摊销等,从根源规避暂时性差异;若需将税后现金流换算为税前,需根据递延所得税变动(当期确认或转回)调整,以匹配折现口径。
 ② 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基于市场参与者视角,其“公允价值”通常已包含交易后预期税务影响(如新计税基础),卖方账面递延所得税(基于历史计税基础)一般不影响估值;仅在特定情形(如可结转税务属性)下,需结合税法规定审慎调整。

 (3)不相关场景处理:

两种评估方法下均无需考虑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影响。

 (三)处理方式的关键性影响:

这并非简单的列报差异,而是一项重大的职业判断。
在商誉减值测试中,若假定可收回金额已充分考量递延所得税的税务影响,且存在减值情形时,若将递延所得税项目纳入评估范围导致资产组账面价值变动,而可收回金额保持不变,减值金额便会相应变化,进而直接影响减值计提金额。由此可见,递延所得税项目“纳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与“列示资产组账面价值时不纳入”,绝非形式上的列报差异,而是会实质性影响企业当期损益及资产价值计量的重大职业判断。
正因如此,对同一资产组采用不同处理方式,完全可能得出“是否减值”及“减值多少”的截然不同结论,这直接关系到财务报表能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评估机构需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准则要求与经济实质审慎决策,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判断依据。

 结语

商誉减值测试中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处理,既考验对准则条文的理解深度,也考验对经济实质与资本市场实践的把握能力。我们认为,坚持“账面不列示,价值测算中充分考量”的原则,有助于在合规性、可操作性与结果合理性之间取得更优平衡。

即在列示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时,不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列入资产组,避免资产组边界模糊导致的口径错配;在测算可收回金额时,分评估方法、分相关性场景充分考量其对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既符合准则要求,又准确反映资产组的真实价值。

评估实务的完善离不开业界同仁的相互探讨与经验分享,以上仅为我们基于资本市场项目实操的一点浅见。期待能与同行进一步交流碰撞,共同为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