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项目和定制化开发,怎么区分?——创业板申报IPO企业研发活动专题

15.证券文章

案例为固德新材创业板IPO,2026年1月13日已完成证监会注册批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项目和定制化开发如何区分。

回复:

①定制化开发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中“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公司的主要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领域,需要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开发产品,以满足终端产品的适配性以及性能指标要求,公司新产品开发最终能形成满足客户需求的研发成果。具体而言,客户在新平台或新产品开发初期,通常基于其产品规格适配需求及热失控防护目标提出需求,但对实现防护目标所需的具体材料类型、产品防护方案设计等技术细节缺乏系统性认识。为此,公司需依托自研的材料体系、成熟的工艺技术平台及多年积累的热失控防护方案经验,为其制定满足其核心需求的热失控防护方案,并主导配套产品的开发。一般而言,新产品开发需依次通过可行性验证、项目定点评审、产品设计与开发、过程能力验证及量产准备等环节,最终实现产品的稳定交付。

在此过程中,客户未与发行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协议,未向公司支付独立的研发服务费用,客户并不承担相应的研发成本。如新产品开发不成功或客户车型推出计划调整等情况,公司并不能向客户取得对价,产品开发产生的支出存在无法弥补的风险,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可以同时产出可复用的核心技术成果,公司可以控制研发活动及研发成果。同时,客户未与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未来的采购量,亦未向公司保证未来相关产品的需求量。因此发行人该部分研发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亦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之“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中规定的定制化产品开发服务情形。

②研发项目

公司研发项目包括基础材料与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工艺研发等内容,其核心目标是进行技术创新和新知识积累,其形成的具有通用性的材料或技术方案等可满足广泛的客户需求。

在项目管理方面,为发挥基础材料研究、工艺开发等与新产品开发的协同促进作用,公司将新产品开发项目,依据其技术路径或创新目标整合纳入现有研发项目体系,未针对新产品开发项目单独设立研发项目。在该模式下,研发项目形成的平台化技术成果为新产品开发提供共性技术支撑,显著缩短开发周期、降低试错成本;同时,新产品开发中积累的特定场景应用数据、工艺优化经验及客户反馈,系统反馈至研发项目,持续推动技术迭代升级。因此,该模式既保障了新产品开发的研发效率,又将新产品开发中形成的技术创新转化为可持续复用的核心技术能力,形成了创新协同效应,进而提升了公司整体的研发效率并降低了管理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活动包括基础材料与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工艺研发等,聚焦底层技术创新与通用能力建设,产出为可复用的材料、技术或工艺方案。公司依据技术路径或创新目标将新产品开发项目融入通用研发项目体系,在满足客户需求的过程中持续积累和复用核心技术,有效提升研发效率,降低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