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协议涉税条款的处理(付款时间、反税负转嫁条款)
八、付款时间和付款额条款
(一)案例
图3-18 某并购重组案例交易时间点示意图
如图3-18所示,母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的一项交易,母公司与并购方2018年12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待到12月24日工商变更时,母公司仅收到了并购方预付的部分款项,大部分款项当年并未支付,而是直到次年的7月才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上述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案例中2018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12月24日股权交割完成时就应当确认收入,就应当在当期进行纳税申报。但问题是,股权转让方此时尚未收到全款,但是却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给企业现金流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除企业所得税外,关于个人股权转让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及纳税申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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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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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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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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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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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七项行为已经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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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税法律师在并购重组交易中,对于各种交易形式的收入确认时点要十分清楚,在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基础上,做好相关时间点规划与设计,尽量减少税收因素对企业正常经营现金流造成的影响。
(二)对案例的引申
此前关于对赌条款进行了详细分析,也提到过“向上调整”模式的对赌条款。读者可以将本部分的付款时间条款与此前的对赌条款结合在一起考虑。比如以下两种表达可能会给并购各方带来的税务处理上的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总价为人民币3亿元,股权进行工商变更后支付1亿元。如果盈利达到预期,则支付尾款2亿元”、“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并购方于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全额支付。如果盈利达到预期则额外支付股权转让方人民币2亿元”。
在此,不管实务中对于“向上调整”模式的对赌如何认定,根据第(一)部分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上两种表达方式相比较而言,第一种表达方式更容易在实践中引发税务风险。需要税法律师在并购重组交易过程中予以注意。
(三)付款时间和付款额条款小结
税法律师应熟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指导客户按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并申报纳税,避免因延期确认收入而引发稽查风险。同时,在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基础上,做好相关时间点规划与设计,尽量减少税收因素对企业正常经营现金流造成的影响。
九、反税负转嫁条款
税务转嫁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话题,也是很多并购重组交易中被忽视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一般性税务处理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转嫁,只有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才有可能会出现税负转嫁问题。当然如果从广义上理解特殊性税务处理,将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也纳入进来的话也是如此,即在增值税和土增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会产生税负转嫁,如果当期依法足额纳税,就不会产生税负转嫁。所以,知道特殊性税务处理对并购方来说存在税负转嫁风险,这是税法律师要知道的第一层次。
税法律师要知道的第二层次是,要能根据交易数据测算出是有益的税负转嫁还是有损的税负转嫁。以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例,标的资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高低会影响税负转嫁的性质是有损还是有益。通常情况下,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模式下,当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不利于并购方的有损税负转嫁和双重征税现象;当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有利于并购方的有益税负转嫁和双重不征税现象。税法律师应当针对每个具体交易都进行税负转嫁测算,不应过度依赖于未经证实的所谓规律性结论,以防止未经测算的结论与实际不符。
税法律师要知道的第三个层次是,如何通过改变支付对价的方式影响税负转嫁的有损和有益及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还是以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为例。税法律师应当知道用自身股权支付还是用控股子公司股权支付会产生不一样的税负转嫁和双重征税现象。需要税法律师在每个交易中做具体测算。
具体的问题,将在第四章第三节税负转嫁部分详细阐述。在这里,用一张思维导图让各位读者对税负转嫁问题有个初步认识。如图3-19
在做到上述对于税负转嫁的三个层次了解和掌握之后,如果税法律师作为并购方的代理人,识别出本次交易存在有损于并购方的税负转嫁,那么税法律师应提示客户这一风险,建议客户启动反税负转嫁谈判,将税负转嫁问题纳入到并购总价的谈判中。
在反税负转嫁谈判中,税法律师应当秉持促成交易原则来看待税负转嫁问题。要知道,税负转嫁是基于将来再交易而产生的对并购方不利的额外税负。如果并购方持有被收购资产的战略是长期持有,不会再次出售,或者即使会再次出售,也是很长时间之后才会做出售动作。也就是说时间的长度拉低了被转嫁的税负的年化成本率,客户融资成本高于被转嫁的税负的年化成本,那么对客户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所以,税法律师不仅仅要从风险角度,还要从财务融资角度和商业战略角度来综合看待反税负转嫁谈判。
图3-19 税负转嫁问题思维导图(不完全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