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科创板关联方认定标准(2025年)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指引在2025年已被修订,现就修订后上交所科创板关联方的认定标准进行归纳总结,本文针对专业人士,故摘录原文,以飨读者。
一、上交所科创板关联方认定依据
上交所科创板关联方的认定依据如下: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5〕60号),发文日期和生效日期均为2025年4月25日,现行有效,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第3号),发文日期为2006年2月15日,生效日期为2007年1月1日,现行有效。
拟申报上交所科创板的未上市企业,在IPO过程中认定关联方需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中不区分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
二、上交所科创板关联方有哪些
上交所科创板关联方分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并应注意例外条款,具体如下:
(一)关联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包括下列人员: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3)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该公司的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上市规则》未将上市公司的“监事”列为关联方,不是因为“监事”不是关联方,而是《科创板上市规则》修订时,已明确上市公司需取消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因此默认上市公司不存在监事;
拟上市公司若在IPO过程中仍设立了监事会或监事的,仍需将监事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否则将会遗漏关联方;
(4)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5)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交易发生或者报告期起始日期往前追溯12个月内的前述关联自然人;
(7)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的前述关联自然人;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比如根据民间习俗过继给实际控制人作为过继子女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如果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情形的,建议认定为关联方。
(二)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包括下列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非盈利组织等(以下统称“企业”):
(1)直接或间接控股上市公司的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
需特别注意的例外情况是,如果依据上述标准匹配的其他企业,如果和上市公司仅存在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关联法人;
但是,例外的例外是,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企业,若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仍应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①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②该企业的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2)直接或间接控股上市公司的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
(3)持有(拟)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
(4)前述关联自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5)前述关联自然人(除独立董事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此处需要注意的是:
①该等自然人担任监事的其他企业,不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②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③独立董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仍需认定为关联方;
(6)交易发生日(或拟上市公司报告期起始日)往前追溯12个月内,符合前述第(1)项至第(5)项任一特征的企业;
(7)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或拟上市公司报告期截止日)往后推12个月内,符合前述第(1)项至第(5)项任一特征的企业;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企业,比如虽然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并未控股,但是存在通过其他人代持等安排,实际表决权能够达到控股效果的企业。
三、上交所科创板关联方认定标准依据原文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第15.1条“释义”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1目、第2目和第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上市公司与本项第1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