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适合收购业务而不适合收购股权?
业务收购和股权收购是两种达成收购目的的不同法律形式。业务收购指对目标企业相应业务活动进行收购,包括收购相关业务的资产、负债、转移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以及接纳目标业务相关员工等一系列操作相结合,旨在取得目标企业相关业务活动控制权。
业务收购操作程序相对繁琐,但是如果目标企业股权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利纠纷隐患,并不适合股权收购模式。另外,在尽职调查时发现目标企业财务混乱、税务混乱、潜在法律纠纷较多、甚至怀疑目标企业可能隐匿债务等情形,如果采用股权收购方式,会给收购方“埋雷”,形成严重风险隐患。
【案例4-6】甲公司为一家地方性国有平台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乙公司拥有G市物流仓储关键地段大面积经营场所,主要经营仓储与物流业务。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收购意向,由甲公司收购乙公司100%股权,初步意向达成并购金额4.1亿元。
本并购案中,乙公司真正股东为一个自然人,同时委托5人为其代持股权。真实股东在公司任监事,同时充当“出纳”角色,有时候公司营业款直接被股东私人收走,未在公司账面记载。公司财务情况比较混乱,审计过程虽然清理债权债务,但是收购方对于乙公司是否隐藏债务以及债权可收回性存疑。在税务方面,该公司存在账外设账等偷逃税现象。
另外,公司以前签订的重大合同,存在逻辑漏洞与约定不清等瑕疵,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介于乙公司财务、税务、法务风险均较高,甲公司管理层比较忌惮。一是因为并购决策风险较高,二是一旦并购之后,企业的所有风险损失都会由收购方承担。即便签订乙公司原股东损失兜底协议,但是也面临信用风险较高,得不到执行的问题。
对于甲公司而言,收购乙公司又是达成其战略目标的关键环节。最终在会计师和律师建议下,将收购方案改为“业务收购”。
甲公司新成立100%控股子公司丙公司,由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相关资产买卖合同和负债转移合同,同时将乙公司正在执行的业务合同转移给丙公司继续执行。丙公司承接乙公司业务人员。
业务收购操作过程中,也可以选择由被收购方将相关资产负债及业务进行分离,成立一个新公司,然后由收购方收购新分立公司股权。一定程度可以隔离原公司风险,但是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对于原公司债务风险较高,隐藏债务的情形,分立操作效果不佳。
也可以由被收购方将相关资产投资成立新公司,将其业务与人员转移到新公司,再由收购方收购新成立公司股权。
业务收购操作灵活性高,可以选择性收购和目标业务关联性强的资产,由于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可以将被收购方法律风险、财务分线、税务风险进行隔离。对于被收购方存在多个业务板块的企业,收购方不希望收购被收购方全部业务板块,被收购方也不希望出售所有业务板块,采取业务收购模式是一种选择方式。
业务收购的缺点也比较明显。
首先,业务收购程序比较繁琐。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被收购方要转移业务合同到收购方,需要合同相对人同意。另外,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收购方承担被收购方债务,需要债权人同意。对于被收购方业务板块面临较多尚未执行完毕的业务合同与未了债务的情况下,法律程序较多。另外,合同相对人或债权人未必配合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具体操作。
其次,业务收购面临重要财产产权转让手续变更。一是办理时间可能较长;第二,可能被收购方产权存在瑕疵,难以顺利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第三,某些产权转让可能需要审批,或者受到法律限制。
再次,目标公司的相关证照、资质、业绩等均无法得以直接延续,对于某些行业,失去资质证照将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失去以往业绩连续计算可能对承揽新业务招投标方面构成不利影响。
在税收方面,业务收购涉税问题较为复杂。在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而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可能涉及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其操作形式、复杂程度、税负轻重都可能不同。可能没有一种处理模式能获得所有税种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具体安排交易形式时,第一要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意见,第二,要做好与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工作。
在会计处理方面,业务收购和吸收合并会计处理类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要判断业务收购与简单资产收购在会计处理方面的不同之处。被购买方构成业务,才能按照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支付对价超过所购买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商誉。如果被购买方不构成业务的,不属于企业合并,作为购买“一组”资产进行处理,将购买价按照资产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与一次购买多项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同。
根据20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产生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通常应具有下列三个要素:①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产出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②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③产出,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规定: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有实际产出并不是判断其构成业务的必要条件。
企业应当考虑产出的下列情况分别判断加工处理过程是否是实质性的: 1. 该组合在合并日无产出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加工处理过程应判断为是实质性的:(1)该加工处理过程对投入转化为产出至关重要;(2)具备执行该过程所需技能、知识或经验的有组织的员工,且具备必要的材料、权利、其他经济资源等投入,例如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房地产或矿区权益等。 2. 该组合在合并日有产出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加工处理过程应判断为是实质性的:(1)该加工处理过程对持续产出至关重要,且具备执行该过程所需技能、知识或经验的有组织的员工;(2)该加工处理过程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且该过程是独有、稀缺或难以取代的。 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时,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可以将其作为业务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不是根据合并方的管理意图或被合并方的经营历史来判断。
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也可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集中度测试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可以选择采用的一种简化判断方式。集中度测试具体参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只要被购买方构成业务,即便以资产收购形式进行交易,仍然按照20号准则企业合并进行处理。如果被购买方不构成业务,即便收购控股权,也不属于企业合并,只能作为一次性购买若干项资产进行处理。
【案例4-7】2021年4月,五洲新春(603667)向关联方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恒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9,300 万元,其2020年10月成立后未开展实体经营,主要资产为 4 项建筑物及 1 项土地使用权。
该案例中,虽然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但是被购买方成立后未开展实体经营,可以判断被收购方不构成业务,不属于企业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五洲新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在合并层面,将购买对价9300万元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4 项建筑物及 1 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一次购买多项资产处理。
在实务中,类似交易案例可能在于规避土地增值税。形式上属于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实质上属于土地及房屋转让,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可能被税务机关界定为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 本案例资料主要来源:1. 五洲新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浙江恒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1-04-102. 五洲新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3-303. 五洲新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浙江恒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1-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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