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中的“其他费用”20%限额扣除,按照项目还是合并计算?
它至少有三层需要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偏项目归集,A107041申报表是年度合并公式,地方复审要看是否要求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致。
高新认定不是单纯判断企业少交多少税,而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高新申请/复审的研发指标。其他费用20%的计算,只是研发费用归集中的一个控制点。只要按项目算和按年度合并算都能达标,通常没必要把问题过度放大;真正需要细抠的,是临界达标、资料不一致、某些项目其他费用异常偏高的情况。
实务上最稳的处理是:底稿按RD项目归集,A107041按年度合并公式填报,复审资料按地方要求与申报表勾稽;如地方按项目从严审核,再补项目限额测算和差异说明。
一、这个问题为什么容易绕-因为口径打架
高新研发费“其他费用”20%,之所以容易争,是因为大家常把三件事混在一起:高新认定指引口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口径、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
- 高新认定指引口径看单个项目。
- 加计扣除先按照单个项目,后出文件按照汇总,高新没有明确按什么。
-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总计算。
口径1和口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重点是按项目归集,不是只看总数;研发加计扣除口径明确按照单个项目计算
先看高新自己的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其他费用”的原文是: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句话只说“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没有直接写“每个项目分别计算”。
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紧接着又对归集办法作了明确要求: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附件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也是按项目列示,表头为“研发项目编号 RD01 RD02 RD03 … RD… 合计”,费用科目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与长期待摊、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其他费用等。
对比一下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其他费用”的原文是: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研发的口径很明确,就是单个项目进行核算的,因此高新口径貌似很合理的也应该按照单个项目进行核算后再加总。
口径3:A107041:申报表一直是年度合并公式
再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017版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已经写明:
“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该行取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
2024年修订版仍然是同一公式:
“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这个公式没有RD01、RD02、RD03。它看的是A107041当年列的汇总数。公式要求,也是按照汇总数进行计算限额的。
二、复审怎么处理:看地方是否要求和申报表一致
近几年开始,有些地方出现了核对的口径,有的是公开发文,有的是短信告知或者系统提示,都要求高新的审核/复审数据,需要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高新表数据一致,这就直接导致了很多企业的困惑,直接面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口径,到底如何对接?复审资料怎么交?
如果地方复审要求“三年研发费用情况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应”,那口径基本就会被拉到A107041。因为申报表第24行就是年度合并公式,复审资料又要和申报表一致,最终只能采用“项目归集、年度限额”的处理方式:项目层面列示实际发生额,年度层面按A107041公式计算可计入其他费用,三年汇总数与申报表勾稽。
如果地方不要求与申报表一致,只要求项目底稿完整,那也不能简单说“各算各的”。比较稳的做法,是项目表证明费用来源,A107041确定申报金额,中间用勾稽表连接。也就是说,项目口径是底稿,申报表口径是最终填报口径。实务中可以选择从严,按照单个项目计算处理。
如果地方明确按项目从严审核,例如要求看每个RD项目其他费用是否超过20%,那就要补项目限额测算。但这时还要保留一张差异说明表,说明项目限额测算与A107041年度合并公式之间的差异。否则同一年研发费用出现两个数,专家或税务人员一比对,就容易认为资料不一致。
三、最后还是要回到高新认定的本质
这件事最后不能停在公式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是单纯判断企业这一年少交多少企业所得税。它更重要的是判断企业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是否真实、合理、可追溯。
所以,其他费用20%的争议,本质不是“谁对谁错”,而是如果按项目分别算也达标,按年度合并算也达标,一般不必过度纠结公式。
重点应放在资料完整、费用真实、口径一致。
真正需要认真选择口径的,是临界达标的情况:年度合并能过,项目分别算可能不过;或者地方明确要求按项目从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