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三年租金,增值税到底该什么时候交

15.税务文章

场景:2026年3月,某公司财务部。会计小张拿着合同,敲开了财务总监陈总办公室的门。

小张:陈总,有个事想跟您确认一下。咱们公司今年1月份签的那个办公楼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从2026年3月到2029年2月,300万租金客户一次性付清了。按2026年第13号公告的新规,这笔增值税是不是等到今年3月服务开始的时候再申报呢?

陈总:你先说说你对新规的理解。

小张: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说的是,先收钱后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咱们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日是2026年3月,实际也是3月开始,那我理解3月申报这笔税,应该没问题。

陈总:基本思路是对的,但有几个关键点你忽略了。新规是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跨年合同怎么处理,必须分清楚。记住四句话:

第一,2025年及以前收的款,不管服务什么时候开始,一律用旧规,收到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

第二,收款和纳税义务都在2026年及以后的,用新规,按首次提供服务实际开始日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日孰先原则。

第三,新规只是推迟了纳税时间,但一次性全额纳税的性质没变,纳税义务一旦触发,全部价款当期一次性申报,不能分期。

第四,不管是旧规还是新规,合同的签订日期都不是判定因素——旧规看的是收款日,新规看的是服务开始日孰先,签订合同这个动作本身并不产生纳税义务。合同虽然是2026年1月份签订的,但是合同约定服务开始日是3月份,和1月份签订合同日期没有关系。

小张:明白了。那我们这笔没问题,收款和纳税义务都在2026年。

陈总:对。但我看你表情,是不是还有别的情况?

小张:陈总,还有一笔去年12月的合同。2025年12月我们预收了一年的租金,合同约定2026年1月开始起租,300万一次性到账。我当时想着服务从2026年1月开始,就准备按新规等到今年1月再申报。这个是不是有问题?

陈总:问题不小。这笔款是2025年12月收的,收款年份在2025年,新规不适用。必须按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执行——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2025年12月收款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你当时就应该申报。

小张(脸色变了):我当时确实注意到这笔钱了,但想着服务还没开始……

陈总:这就是典型的政策理解错误。政策切换不是你想怎么选就怎么选,收款年份决定适用规则。2025年的收款,没有适用新规这个选项。你回去马上查一下这笔的申报记录,如果漏报了,抓紧联系专管员,看能不能争取从轻处理。滞纳金是按日万分之五算的,拖久了数字不小。

小张:好的陈总,我今天就查。

陈总:还有,发票开具也要注意。根据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你在服务实际开始之前就把发票开了,纳税义务会提前触发,服务开始日的缓冲期就没了。没有特殊需要,不要提前开票。

小张:明白了。那以后签合同,财务是不是要提前介入?

陈总:必须的。合同里的租赁开始时间、收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三个时间点财务都要审。特别是新签合同,服务开始日期要写清楚,这直接决定了纳税义务什么时候触发。另外还要注意续租的情况,如果续租不涉及重新交付标的物,原标的物一直由承租方持续占有使用,这算不算“首次提供服务”?目前总局层面还没有明确口径,遇到这种情况,提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小张:陈总,我回去就把2025年所有合同过一遍,把申报时间全部核对清楚。

陈总:好。现在银行、税务、平台数据早就互通了,税会差异本身是合规的,但政策判断错误导致的漏报,税务机关一眼就能看出来。这笔2025年的预收款,抓紧处理,别再拖了。

小张:陈总,我马上去办,今天我学到了不少知识,以后一定要加强税法方面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