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企业所得税企业为个人承担个税税前扣除规定

15.税务文章

一、单独列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二、承担个税的换算问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3、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715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