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风险:应收账款的税务风险

15.税务文章

例:2024年10月,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格226万(含税),货物已送至B公司,款项尚未收到,合同约定三个月内付款,付款时开具发票。公司财务做账:

   借:应收账款   22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

这种在交易中常见的现象,会包含哪些税务风险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

B公司收到货物,风险报酬已经转移,A公司不能再对其实施有效控制,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符合收入确认条件。A公司账上已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申报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没有问题。

二、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和增值税申报销售额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双方约定三个月内付款,那也就是满三个月的当天,作为A公司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除非B提前付款或者A公司提前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三个月后也就是2025年1月份。

税务局疑点扫描发现,2024年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小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但这个疑点是企业的问题吗?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了,这个不一致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的,企业的申报并没有问题。所以很好向税务局解释。

2、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没有申报增值税

到了2025年1月,B公司按约定付款,A公司按约定开票,这个一般不会出错,A公司会申报增值税。

但如果B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付款,A公司也没有给B公司开票。很多公司惯常的做法就是不付钱不开票,不开票不申报,这时就出现了问题。因为合同约定是2025年1月付款,也就是《条例》中说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A公司应该在1月份税款的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

但很多公司其实并不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申报增值税,要么是在货物发出时就申报了,要么是在实际收到钱、开出发票的时候申报,财务没有精力去关注每一笔应收款是应该在什么时间收款,特别是在年度中间。这往往会造成没有及时交税的风险。

三、偷税的风险

我们还经常看到一些企业,货物已发出,还未到收款时间,或者对方根本没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公司业务员只是登记一个台账:某公司欠款多少,应在某年某月某日收款。账上并没有计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当然也不会结转成本。

很多聘用兼职财务的公司都会有这种情况,因为业务和财务平常除了发票之外并没有联系。财务并不知道货物已经发出、服务已经完成,钱没收到业务人员一般也不会通知财务开票,因此财务并不知道这笔业务,更不会申报纳税。

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比上面更严重的问题,就是可能被认定为偷税。企业的这种行为认定是故意隐匿收入,还是公司疏忽,对税法理解错误?不同的定性对企业影响也很大。

在目前经济环境不好,很多企业收款难的情况下,账面可能会积累很多应收账款,税务机关会根据税务风险模型识别出应收账款的税务风险。企业财务需要认真梳理应收账款的来源、账龄、收款期、业务完成日期等,以避免出现漏报、少报的风险,遇到税务局疑点推送的时候,要认真分析原因,合理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