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要不要交增值税

15.税务文章

一、承租人提前退租,出租人收取的违约金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承租方提前解约支付的违约金,是基于房屋租赁这一应税销售行为产生的。上海税务局的官方备忘录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出租方收取的因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中的价外费用,应将该违约金并入销售额,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形:租赁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承租方即反悔。 此时出租方尚未提供应税服务,合同未履行,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

二、出租人提前解约,承租人收取的违约金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承租方(购买方)从销售方(出租方)取得的违约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广东税务明确答复:销售方给购买方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只需开具收据,取得银行回单、赔偿协议等凭证即可入账。若已提前预付租金且出租方已开具专票,承租方还应就未实际履行期间对应的租金部分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重要问题

(一)违约金怎么开票?

由于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按主合同业务相同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不得单独开具与主合同业务无关的编码。备注栏建议注明“价外费用违约金”。

(二)承租方支付的违约金进项税能否抵扣?

提前退租违约金属于房租价款的一部分,如果该房屋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非简易计税、非免税、非集体福利),取得专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租入房屋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出租方适用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如员工宿舍),或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2026年新《增值税法》下有何变化?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实质判定逻辑——违约金是否应税,只看是否“与应税交易相关”。

(四)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否缴纳增值税,违约金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依法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情形归类表

场景 合同履行状态 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能否开票 能否抵扣进项税(取得专票)
承租人提前退租(出租房收违约金) 已履行 需要缴纳 可开发票,按主要业务编码 视用途而定(用于应税项目可抵扣)
承租人提前退租(出租房收违约金) 未履行 不需要缴纳 开收据 不适用
出租人提前节约(承租方收赔偿) 已履行/未履行 不需要缴纳 开收据 不适用
没收押金(承租方违约) 已履行 需要缴纳 可开票 视用途而定

核心结论:关键看合同是否履行,而非违约金本身的名义。

总结:

租赁合同已履行→承租人违约退租→出租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必须并入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取得赔偿款,不征增值税。

提示: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