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18个税种计算的识记分享

15.税务文章

18个税种(按税基性质分类)

一、流转税类(以商品/劳务流转额为税基)

  1. 增值税
  • 核心公式(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 进项税额 =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抵扣规则)

  • 核心公式(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

  • 核心公式(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 税基确定: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视同销售需计入)

  • 税率规则:基本税率13%(货物)、9%(农产品/不动产等)、6%(服务)、0%(出口货物)

  • 征收率:3%(常规)、5%(不动产相关),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优惠(阶段性政策)

  1. 消费税
  • 核心公式(从价定率):应纳税额 =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比例税率

  • 核心公式(从量定额):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 核心公式(复合计征):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税基确定: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自产自用按同类售价/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按受托方同类售价/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规则:比例税率(1%-56%)+ 定额税率(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 特殊情形:卷烟、白酒必用复合计征,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等。

  1. 关税
  • 核心公式(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应税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 核心公式(从量计征):应纳税额 = 应税货物数量 × 关税单位税额

  • 核心公式(复合计征):应纳税额 = 应税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 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比例税率

  • 税基确定:完税价格为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

  • 税率规则: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按贸易协定区分)

  • 特殊情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计征等。


二、所得税类(以所得额为税基)

  1. 企业所得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税基确定:收入总额含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9类收入,扣除项目需符合税法扣除标准(如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14%)

  • 税率规则:基本税率25%,高新技术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20%(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减按5%/10%)

  • 特殊情形:境外所得已纳税额可限额抵免,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制造业100%、其他行业75%)等。

  1. 个人所得税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超额累进税率(3%-45%)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收入总额 - 60000元(起征点) - 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 - 专项附加扣除(6项) - 其他扣除

  •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超额累进税率(5%-35%)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 税金 - 其他支出

  • 财产转让所得(房产/股权等)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转让收入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 20%

  • 财产租赁所得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 - 800元/20%费用) × 20%(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20%

  • 特殊情形:稿酬所得减按70%计算收入额,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征税等。


三、财产行为税类(以财产价值/行为为税基)

  1. 房产税
  • 核心公式(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5%-30%)× 1.2%(年税率)

  • 核心公式(从租计征):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 × 12%(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

  • 税基确定:房产原值含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 特殊情形: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等。

  1. 车船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车辆/船舶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税基确定:车辆按排量/座位数,船舶按净吨位/艇身长度

  • 税率规则:实行定额税率(各省可在基准税额50%-150%范围内调整)

  • 特殊情形:新能源汽车免征,挂车减半征收等。

  1. 印花税
  • 核心公式(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 = 计税金额 × 比例税率

  • 核心公式(营业账簿):应纳税额 =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 0.25‰(减半征收)

  • 核心公式(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 = 件数 × 5元(按件贴花)

  • 核心公式(证券交易):应纳税额 = 成交金额 × 1‰(出让方单边征收)

  • 税基确定:计税金额为合同/书据所列金额(不含增值税,未列明按市场价格核定)

  • 税率规则:比例税率(0.05‰-1‰)+ 定额税率(5元/件)

  • 特殊情形: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印花税减免,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等。

  1. 契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3%-5%)

  • 税基确定: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等情形)

  • 税率规则:各省在3%-5%范围内自主确定,首套房、二套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如首套90㎡以下1%)

  • 特殊情形:夫妻间房产更名免征,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征等。

  1. 土地增值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Σ(各级距增值额 × 对应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系数

  • 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相关税金+旧房评估价格等)

  • 税率规则: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 特殊情形: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缴土地增值税等。


四、资源环境税类(以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为税基)

  1. 资源税
  • 核心公式(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核心公式(从量计征):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 税基确定: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数量为实际开采/生产数量

  • 税率规则:比例税率(1%-20%)+ 定额税率,各省可自主调整具体税率

  • 特殊情形: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衰竭期矿山减征30%等。

  1. 环境保护税
  • 核心公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率

  • 污染当量数 = 污染物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 核心公式(固体废物):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排放量 × 单位税额

  • 核心公式(噪声):应纳税额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定额税率

  • 税率规则:大气/水污染物税率由各省在国家定额税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10倍)

  • 特殊情形: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达标排放暂免,纳税人减排可申请减征(减排30%减按75%,减排50%减按50%)等。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 单位税额(年税额)

  • 税基确定:实际占用面积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实测面积确定

  • 税率规则:实行定额税率(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 特殊情形:国家机关、公园、学校等自用土地免征,小微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等。

  1. 耕地占用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应税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

  • 税基确定:应税土地面积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其他农用地)

  • 税率规则:定额税率(各省按地区级别划分,人均耕地越少税率越高)

  • 特殊情形:军事设施、学校、养老院等占用耕地免征,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等。


五、特定目的税类(以特定行为/收入为税基)

  1. 车辆购置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10%

  • 税基确定: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购车价格(进口车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特殊情形:新能源汽车免征,二手车不征(已缴过购置税)等。

  1. 船舶吨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船舶净吨位 × 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和停留期限划分)

  • 税基确定:净吨位为船舶证书上注明的净吨位

  • 税率规则:优惠税率(与我国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地区)和普通税率

  • 特殊情形: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等。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 适用税率

  • 税率规则: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1%

  • 特殊情形:进口货物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减免时同步减免等。

  1. 烟叶税
  • 核心公式:应纳税额 = 收购金额 × 20%

  • 收购金额 = 收购价款 ×(1 + 10%)(10%为价外补贴)

  • 税基确定:收购金额为烟叶收购方支付给烟农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补贴

  • 特殊情形:烟叶税由收购方在收购环节缴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