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上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下层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为上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申报缴纳个税

15.税务文章 原文地址 ↗

咨询内容:

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企业直接合伙人由一位自然人和一家A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组成;本企业生产经营个税申报一直按合伙企业税收穿透原则在自然人电子税务中将所得穿透至各层级合伙人的最终自然人合伙人名下进行申报。本企业的直接合伙人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本企业上层存在多层嵌套结构,即本合伙企业直接合伙人A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上层人伙人股权发生变动;那么本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为上层股东份额转让申报缴纳个税?是否要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做股权变更信息的报送?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三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简析:

这个解答直指“代扣代缴”,可问题是,在这个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中,下层合伙企业只对本层的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负责计算所得,然后“先分后税”,对于上层合伙企业的所得,乃至上层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既无义务,也无权利计算其所得,甚至无法取得其核算资料,怎么去实现“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