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篇】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配套公告实务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5.税务文章

近期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配套公告密集发布,只能边学习边整理一些实务问题口径,先整理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政策,供小伙伴们参考。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df

具体相关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特别关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的定义,个人理解并不包括应税交易尚未发生时,收取的预收款,特别是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的定义,的确存在一些歧义,有待官方进一步明确解读。

(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的判断,由配套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关注:新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中,已不包括视同销售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二、配套公告的补充规定: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重大变化和影响)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