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后计税依据(销售额)的规定
一、销售额的定义
1、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3、上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1)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3)车辆购置税、车船税;(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政策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
二、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政策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
三、销售额外币折算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
四、销售额的核定
1、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政策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