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区别

15.税务文章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26】第13号公告中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总结起来,除特殊情况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款日,开具发票日,合同约定日三者孰早的原则

但在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原则上,在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则按照收入的类别做了明确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9、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10、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2、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13、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仔细看下来是不是很不一样,新的《增值税法》实施后大幅度的削减了纳税义务确认时间的内容,而企业所得税还在按照原来的老规定执行,这就有可能导致在增值税上确认收入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间的不同,大家按照规定自行对照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