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年度经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应如何申报

15.税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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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享花为合伙企业,既有企业合伙人也有自然人合伙人,对于宜享花取得的所得应该如何缴税?如果当年度为亏损怎么办?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简析:

这是百度AI给出的解答: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中‌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说明该纳税年度内经营亏损。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申报逻辑,后续栏目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的后续填写要点 ‌第43行“应纳税所得额”‌:如实填写负数金额(如 -50,000 元)。 

‌第44行“税率”与第45行“速算扣除数”‌:‌不填或填0‌,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无需计税。 ‌第46行“应纳税额”‌:自动计算为 ‌0‌。 ‌

第47行“减免税额”‌:若无其他减免事项,‌不填或填0‌。 ‌

第48行“实际应纳税额”‌:仍为 ‌0‌。 ‌

第49行“已预缴税额”‌:如实填写本年度已预缴的税款。 ‌

第50行“应补(退)税额”‌:若已预缴税款 > 0,则此行显示为 ‌应退税额‌;否则为 ‌0‌。 

特别说明:‌亏损可结转弥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经营所得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 在“其他税前减免事项”栏中,应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注意:此处是弥补‌以前年度‌的盈利,不是将本年亏损结转;本年亏损将在系统中自动记录用于未来抵扣)。 ‌

系统自动处理‌: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APP)填报时,系统会自动识别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并相应清空或置零后续应纳税相关栏次,仅保留已预缴税额信息用于退税判断‌‌ 。 ‌

无需缴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不产生应纳税额‌,若之前已预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

思考:

1、这又是一个以程序规定代替实体规定的例子,“先分后税”的规定中可没说所得为负不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中也未明确所得为负时的填报方法,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所得为负,应纳税额自动为“0”,如果哪一天系统坏了,不能自动清零了,该咋办?

2、从AI的解答看,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的是“正所得”不分“负所得”,只分正不分负的原因可能是,我国税法将合伙企业看作是“实体”而不是“集合体”,实体下,经营亏损是没有所得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