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税合计、虚开税额、税款损失——虚开案中这三个数字怎么算,算错了就是几年刑期的差别
导语:
虚开案件里,数字定生死。一个案件涉及的数字至少有:价税合计、虚开税额、税款损失,三个概念常常被混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税款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以“虚开金额”为依据。这期我们把这些数字的认定规则讲清楚,算清你的刑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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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个数字的概念辨析
价税合计(票面金额):发票上“金额”+“税额”的总和,是最直观的数字,但不是专票案中定罪量刑的基准。
虚开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涉及的增值税税额部分。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依据。计算公式:票面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税款损失:因虚开而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被骗损失。这与“虚开税额”是两个概念:虚开税额是“票面上的数”,税款损失是“实际被骗的数”。如果受票方已做进项转出、未实际抵扣或已全额补缴,则“税款损失”可能为零。
二、专票:以“虚开税款数额”定刑
入罪门槛10万元、数额较大50万元、数额巨大500万元——均以“虚开税款数额”为基准。不是票面金额,不是价税合计,是税额。
三、普票:以“虚开金额”定刑
虚开发票罪针对普通发票,以“虚开金额”(票面金额或价税合计)为依据。这点常被忽略——普票案的数字门槛是按“票面金额”算的,不是税额。
四、“有货部分”如何扣除
如果实际业务有100万、虚开部分只有100万,虚开金额怎么认定?有观点认为应按全额200万认定,也有观点认为应扣除实际业务部分。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扣除有真实交易的部分(“差额论”),这并非绝对规则。
五、进项与销项能否互相冲抵
“进项虚开”和“销项虚开”的税款能不能互相冲抵?司法实践中存在“双向虚开全额认定”与“以最大虚开额或税款损失额认定”两种主流观点。通俗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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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认定: 进项虚开1000万+销项虚开1000万=虚开税额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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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大认定: 虚开税额取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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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认定: 以最终造成的税款损失800万为准(前提是全额用于抵扣)
目前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观点并存,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援引有利观点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