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所:在清越科技造假案中的责任分析

15.审计文章

2026年5月8日,证监会向清越科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5011号),认定其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增利润,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72%、104.58%和145.10%,其中2021年证券发行文件被定性为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欺诈发行。随之而来的是合计约2.06亿元的拟罚款和强制退市程序。这家带有“清华基因”的科创板企业,审计工作主要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本文就站在立信的角度,基于目前公开的事实,梳理一下各方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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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信在项目中的时间线与角色

立信不仅担任了清越科技2022年12月IPO的申报审计机构,还为其上市后的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提供了审计服务。这意味着,清越科技所有被认定虚增的会计期间——从IPO申报期的2021年,到上市后的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立信出具的审计意见都在有效期内。清越科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2021年就已包含虚增利润,并依此完成了证券发行文件的编制。所以,从时间覆盖看,立信并非事后才介入,而是全程在场的审计机构。

附:2019年-2024年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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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截至目前,证监会并未针对立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的调查仍在进行。在法律程序上,立信所尚不属于被正式处罚的一方,但市场关注的焦点在于,审计过程中为何没有发现这些跨期造假的痕迹。

二、审计程序环节的可能瑕疵

因为证监会还未公开对立信所的清越科技项目工作底稿的核查全文,我们目前只能结合审计准则的一般要求,以及立信在过往其他项目中已暴露出的问题,来做一些框架性的探讨,避免做无依据的推测。

首先是风险评估方面。近几年立信因审计程序问题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中,“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是一个高频表述。例如在对思尔芯项目的调查中,监管部门指出立信存在对管理层业绩压力和舞弊动机评估不足等问题。2025年以来,立信也因类似原因被多地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清越科技项目的风险评估必然存在同类问题,但外界自然会把这种高频反复出现的情况,联想到本案的风险管理环节。

其次是实质性程序。 清越科技被认定的造假手法,涉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少计,以及通过“虚假销售芯片”“虚假销售显示模组”虚增收入。收入确认和资产减值都是审计中需要重点验证的领域,通常要求通过函证、细节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如果在这些程序上获得了恰当证据,跨年造假的识别概率理论上会较高。现实情况是相关虚增未被发现,这必然会引发外界对立信在此项目中实质性程序执行情况的追问。

此外,从数据趋势看,虚增比例在三个报告期呈放大的态势,21.72%到104.58%再到145.10%。审计准则一贯要求审计师对异常波动保持警觉,并进行必要的分析程序。这种比例上的明显变化,也自然成为市场检视审计是否做到了应有审慎的一个视角。

三、IPO审计与上市后审计的不同责任维度

从法律和监管角度,立信所担任的角色可以分开看。在IPO阶段,立信作为申报会计师,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需要对自己出具的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清越科技申报材料里含有的虚假利润信息,是以立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基础提交的,这一阶段的责任显然具有“看门人”的特征。

到了上市后的持续审计阶段,立信仍承接了年报和半年报审计,并出具了相应意见。这时需要区分的是,持续督导的法定牵头责任在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但审计机构对于自身出具的年审报告仍然要独立承担责任。公开信息未显示立信在上市后是否更换了审计团队,但有行业观察会留意,如果IPO阶段的资深团队与上市后日常审计团队之间存在交接削减,项目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当然,这只是行业常见关切,在清越科技案中具体情况尚未披露。

四、关于先行赔付计划的基本认识

在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日,广发证券、立信所与清越科技实控人高裕弟共同宣布,计划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市场估计总规模为数亿元。这也是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实际控制人三方首次以联合形式尝试先行赔付。

有几个点需要厘清:首先,目前尚未公布三方具体的出资比例,我们不做猜测。其次,先行赔付在法律上属于自愿协商的民事和解框架,不等同于自认过错,也不能替代证监会可能进行的行政处罚。从以往案例看,主动参与先行赔付可能成为后续行政处理中的一个考量情节,但并不会直接豁免执业责任。对于立信而言,这笔资金的投入可以作为回应投资者损失的一种姿态,但真正决定事件走向的,仍然是证监会对其审计执业质量的最终认定。

五、从单项目执业看事务所整体质量管理的挑战

如果把这起案件放在立信近年的大背景下观察,有一些公开数据可以参考。根据立信官网和各地证监局公示,2024年该所共涉及行政处罚17条、行政处理75条,而2023年行政处理共17条。2025年至今,已有上海、重庆、广东、辽宁、江苏、四川等地监管机构对立信采取了警示函或监管谈话等措施,问题多集中在风险识别、审计证据获取和职业怀疑保持上。

当不同区域、不同项目频繁出现同类型程序缺陷时,恐怕就不仅是个别项目组偶然疏忽的问题了,可能反映出事务所在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培训、考核激励等内部控制环节上存在系统性的改善需求。当然,2024至2025年也是整个审计行业面临强监管的年份,天健、大华、信永中和等规模与之相对接近的事务所同样在接受各种形式的检查和处理,这为理解立信所所处的环境提供了一个参照坐标。只不过,外部监管压力越大,内控体系越需要经得起检验,这是事务所自身需要持续建设的部分。

六、一些观察和思考

从纯粹技术层面看,清越科技案涉及的审计程序问题,不外乎风险评估不够敏锐、实质性测试穿透力不足、对异常数据的跟进不彻底。如果再把镜头拉远一些,审计机构在客户付费的模式下,既要对客户负责又要对公众投资者负责,这种结构性的独立性问题始终存在。当客户有美化报表的动机时,维持审计应有的刚性和专业性,确实需要内部管理机制和文化提供支撑。

结合本案来看,清越科技造假横跨了IPO前、IPO申报和上市后共三个周期,立信的审计覆盖了所有期间,却没有在任何一个节点触发有效阻断。这大概就是所有观察者感到遗憾的地方。尽管目前证监会的调查尚未结束,最终责任认定还需等待正式结论,但这起事件对立信声誉的冲击,可能已经发生。

对市场上其他审计机构而言,清越科技案不失为一个值得研究的样本:在全面注册制下,把审计程序执行到位,守住职业怀疑,这些要求没有变,但面对的内外压力在增加。如何让质量控制不因业务量增长和客户强势而打折,是一个需要不断被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