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发现公司将到期日超过1年的定期存单作为流动资产列报的错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万某全、孙某伟:
经查,你们在执行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股份或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通达股份个别子公司执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双向核对程序,也未记录不予执行的原因;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也未根据审计计划实施定期存单检查或盘点核对程序,未能发现公司将到期日超过1年的定期存单作为流动资产列报的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对应收账款回函差异相关不符事项执行调查程序时,所获取的部分支持性文件与“不符事项调节表”记录内容存在差异,审计底稿未恰当记录并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可靠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对该公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执行分析程序时,未发现通达股份部分工艺装备折旧计提错误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利用专家工作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复核通达股份商誉减值计提恰当性时,利用了外部专家工作,未能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恰当评价专家工作使用的重要假设和方法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鉴证业务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未关注到通达股份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年)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万某全、孙某伟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控制,提升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