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操丨调整收入,要不要跟调附加税

15.审计文章

注:案例源自新赣江北交所IPO问询函回复(注册生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笔者从事审计工作时,发现关于调整收入是否跟调相关税金及附加,项目组、内核持有的意见不同,实操也不同,今天就结合案例和笔者的感受分析调整收入要不要跟调相应的税金及附加。

重点强调:根据笔者查询相关IPO案例、税务监管、咨询诸多事务所项目组和内核意见。首先,未发现因该事项而导致处罚的案例;其次,因其金额远远低于重要性水平,甚至达不到微小错报,内核根本不关注;最后,之所以写这篇文章,纯属记录自己的感受。

一、案例

问询:

针对2019年、2020年销售收入跨期调整事项,说明发行人未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一般情况下,税金及附加与其纳税义务时点密切相关,而税金及附加的纳税义务时点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点同步,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开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义务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两税”同时缴纳。

公司收入跨期调整事项系公司原按开票时点确认收入,而后按发货签收时点确认收入进行调整所致。公司均在收款前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开票时已产生,同时,在汇总同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后,如需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纳税义务已产生;如不需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纳税义务未产生。公司在对跨期收入进行调整时,虽会同时计提或冲销应交税费-增值税,但也是待转销项税额,是推定的纳税义务,并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时点,是否需要缴纳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还取决于调整当期及后续开票时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2019年、2020年收入跨期调整时未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2018年9月7日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解析

附加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未开票收入也需要申报增值税,即会影响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调整收入时是否调整附加税,核心点在于调整的收入是否会导致附加税纳税依据发生变化。如果调整后,导致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增加,那必须同步调整附加税;相反,则不需要同步调整附加税。

实务中,因企业通常不会更正增值税申报表,且需要结合进项税等因素综合考虑收入调整是否影响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笔者建议调整收入时,可以不跟调附加税,如税务检查或IPO问询时,可参考上述案例的回复思路梳理公司的情况。

审计小伙伴也不用纠结,毕竟少一笔调整分录,就少一些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