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注释: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变更为“债权投资”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变更为“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替代原准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的债权投资部分。“其他权益投资工具”科目替代原准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的股票投资部分。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一章 租赁”相关规定,“未担保余值”科目变更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明细科目。 5.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相关规定,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五章 收入”相关规定,“工程施工”科目变更为“合同履约成本”的明细科目。 7.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五章 收入”相关规定,“工程结算”科目变更为“合同结算”科目。 8.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9.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相关规定,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对方科目由“销售费用”科目变更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存入银行或其他具有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2.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等,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因证券交易与清算代理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等,可以单独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等对其进行分类,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包括按照本章规定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基金等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可以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分别“成本”、“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减值准备余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111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1121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2.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一次性支付的贴现息体现在后续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的利息费用中。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照第二十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金融)核算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尚未执行第二十五章保险合同的企业(保险)核算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应收保费”科目。
2.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金融)可按债务人对应收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保险)可按照投保人对应收保费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 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保险)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转销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付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2.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1)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归本企业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的贷款和持有的各类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含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2.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2)企业持有贷款、债权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见“贷款”、“债权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3)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回的利息。
1221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2.本科目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应收赔偿款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合同约定返售商品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31 坏账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应收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对各应收款项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3)已核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01 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也应同时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融出的资金。
1302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303 贷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发放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各类贷款。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也可以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放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企业处置贷款,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贷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到期收回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的账面余额。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见“贷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1321 代理业务资产(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委托人的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二)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售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企业的收益)等科目。
(三)发放受托的贷款,应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受托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受托贷款收益,结算已实现未结算的收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企业的收益)等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1401 材料采购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购入的工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材料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期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
常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2.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1403 原材料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2.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3.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1404 材料成本差异(产品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企业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
2.本科目可以分别“原材料”、“周转材料”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
(1)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除特殊情况外,计划成本在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按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期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期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405 库存商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农业)收获的农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农产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成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产成品还应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将发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2)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账面余额,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3)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406 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2.本科目可按商品类别或实物管理负责人进行明细核算。
3.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2)期(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发出商品”科目期末余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销差价率
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期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期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的商品进销差价。年度终了,应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2.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3.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411 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3.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3)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同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
(4)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时,还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合同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431 贵金属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企业(金融)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贵金属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贵金属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买的贵金属,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
(二)出售的贵金属,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
1441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实物抵债资产(不含股权投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三、抵债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 “投资收益”科目。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相关规定,以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如为贷方差额,应贷记 “资产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注: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相关规定,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二)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三)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的,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1461 融资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租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非融资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遵循第五章固定资产或其他相关章。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出租人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
2.本科目可按存货项目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1481 持有待售资产
1.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2.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持有待售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各类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各项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目,其中非流动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2)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按照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3)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核算的,应当按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资产,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持有待售资产处置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余额。
1482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计提的允许转
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商誉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转回的,按转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3)处置持有待售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1501 债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取得债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出售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到期收回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取得债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出售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债权投资时,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到期收回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502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见“债权投资”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债权投资”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1503 其他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本章规定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其他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其他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其他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5)到期收回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50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2.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按其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权益工具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同时,将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入留存收益。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2.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购买日按照第二十章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付出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如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购买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购买日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为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以非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现金、非现金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按照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三章债务重组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处置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科目。
(3)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或其他综合收益),贷记“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发生损失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③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如果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企业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如有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依次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损益调整或其他综合收益),贷记“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④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对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上述原则可以转入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应按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章 企业合并”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2.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购买日按照本章确定的合并成本,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付出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购买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购买日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为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第九章资产减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九章 资产减值”
1.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比照“累计折旧”等科目进行处理。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处理。
2.本科目可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当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本科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3)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的,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摊销)、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的,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开发产品”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5)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已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开发产品”等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已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5)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已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5.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1531 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
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一章 租赁”三(二)2“应收融资租赁款”相关规定:
(1)本科目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分别“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单独核算的,也可以按照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科目。
②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③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
(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
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五章 收入”相关规定,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如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以本科目中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部分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除上述已确认投资损失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仍应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1601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以及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4)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5)出售、转让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固定资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6)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时,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1602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按期(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五章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固定资产减值减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九章 资产减值”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2.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3.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4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2.本科目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1)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xx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xx工程)。
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6.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1605 工程物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2.本科目可按“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3.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3)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2.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出售、转让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固定资产,以及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2)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费”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出售、转让所产生的损失,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所产生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使用权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③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④企业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的,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承租人通常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按月计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也可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②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1701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数据资源等。
2.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2)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3)出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累计摊销
1.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2.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七章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财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九章 资产减值”
1.本科目核算企业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711 商誉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
2.商誉的主要账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应当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
商誉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商誉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当按照商誉分摊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明细核算。
3.商誉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及发生商誉减值迹象时,企业根据第九章资产减值确定商誉发生减值准备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商誉分摊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商誉减值准备。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本科目应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等科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本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1)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2)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4.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项借款。
2.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3.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本科目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关于“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会计科目的有关说明及主要账务处理,见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0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向客户归还保证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存入保证金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
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中央银行借款的余额。
2011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2012 同业存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
2021 贴现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存在利息调整的,也应同时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转贴现等业务融入的资金。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本科目可按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2)企业在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间,可以单独确认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4)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
2.本科目可按金融负债的类别,分别“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2)资产管理产品在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产品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201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2.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借记“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202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企业(金融)核算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尚未执行第二十五章保险合同的企业(保险)核算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应付赔付款”科目。
2.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金融)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对应付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保险)可按保险受益人对应付赔付款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支付相关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保险)收到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3 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预收的赔款,可以单独设置“预收赔付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企业(保险)收到预收的保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保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从事再保险业务转销预收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合同负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章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章 职工薪酬”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2.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累积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短期薪酬时,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4)企业实施离职后福利计划的,应当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设定提存计划,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设定受益计划,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及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5)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与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孰早的时点,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补偿金额,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累积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的主要账务处理。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在可行权日之后、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企业应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按其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在行权日(结算日),按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221 应交税费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2.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分别“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未交增值税”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因取得应税利息收入、金融资产转让利得等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等。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时,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利息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借记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2)月末,转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
(3)实际交纳税费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税费。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八章 所得税”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
2.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所得税;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所得税。
2231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的利息。
2.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见“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保险)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245 持有待售负债
1.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2.本科目按照负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持有待售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相关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处置相关持有待售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账面余额。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企业(证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本科目等,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三)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证券交易所,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
(四)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当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承销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二)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按承销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承销期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券投资”、“其他债券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
四、企业承销无记名证券,比照承销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兑付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兑付记名证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兑付无记名证券的,还应通过“代理兑付证券”科目核算。
(二)收取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的,按应收或已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的,在收到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 科目。兑付证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 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理兑付证券款项。
2314 代理业务负债(受托代销商品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
2401 递延收益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本科目可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净额法下,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总额法下,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净额法下,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政府补助。
2501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2.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有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长期借款到期,支付借款本息,借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
2502 应付债券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分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债券的类别和品种,分别“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债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借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汜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或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
27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可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相关规定,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二)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五章 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七章 无形资产”相关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无形资产”;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租赁负债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分别“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3)租赁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②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③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除下述⑤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的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贷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271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2801 预计负债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保证类质量保证、亏损合同、弃置义务、重组义务等预计负债。
2.本科目可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3.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资产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2.本科目可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金往来单位,分别“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同城票据清算业务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出借方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提出贷方凭证,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退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提入借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吸收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误提他行凭证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提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提入贷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提出凭证和提入凭证计算轧差后为应收差额的,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应付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发生的其他清算业务,收到的清算资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划付清算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收的清算资金;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的清算资金。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申购新股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等进行明细核算。
3.清算资金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取得或出售金融资产等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结算的款项,参见相关资产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清算资金,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清算款”项目中列示;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清算资金,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清算款”项目中列示。
3002 货币兑换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采用分账制核算外币交易所产生的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
2.本科目按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3.货币兑换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仅涉及货币性项目的,应按相同币种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货币性项目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外币)。
(2)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同时涉及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按相同外币金额记入货币性项目科目和本科目(外币);同时,按以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记入非货币性项目和本科目(记账本位币)。
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3)期末,应将所有以外币反映的本科目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本科目(记账本位币)余额进行比较,如为借方差额,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记账本位币);如为贷方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3101 衍生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工具”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衍生工具,应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负债”项目中列示。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
2.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的衍生工具,应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负债”项目中列示。
3201 套期工具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套期工具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2.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类别或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套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按照套期有效部分的变动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等科目,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套期有效部分变动额的差额,贷记“套期损益”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的,应当按照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3202 被套期项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业务的被套期项目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2.本科目可按被套期项目类别或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被套期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已确认的资产、负债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原材料”、“债权投资”、“长期借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当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被套期项目核算的,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负债。
四、所有者权益类
4001 实收资本(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二)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科目。如有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因发行权益工具而支出的相关税费等,应当依次冲减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五、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借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清算,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4002 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
1.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利润分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份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如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如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在行权日,应当按照应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章 企业合并”
1.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利润分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份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为借方差额,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4004 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十九章 公允价值计量”
1.本科目核算企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
2.本科目可按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信用减值准备、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综合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按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其他债权投资——成本”、“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4)将作为存货或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其他综合收益的期末余额。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其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等。
2.本科目可按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综合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其他债权投资”、“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实收资金”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1.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本章的规定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2.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见“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3.本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对按照本章的规定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四章 套期会计”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1.本明细科目核算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套期有效部分。
2.本明细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部分的,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本明细科目;属于套期无效部分的,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2)企业将套期储备转出时,借记或贷记本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有关科目。
(六)“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
1.本明细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2.本明细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明细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本明细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当套期关系终止时,应当借记或贷记本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七)“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1.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将期权的时间价值、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排除在套期工具之外时,期权的时间价值等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2.本明细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期权的时间价值等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应当借记或贷记“衍生工具”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明细科目。
(2)企业在将相关金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时,借记或贷记本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有关科目。
4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 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一般风险准备。
4103 本年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
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本年(期)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收益(或净亏损)。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的净亏损。
3.年度终了(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利润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企业(金融)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二)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企业(金融)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一般风险准备” 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分配给产品持有人的净收益以及历次分配(或弥补亏损)后的余额。
2.本科目可按“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进行明细核算。
3.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除权日,根据资产管理产品利润分配方案,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2)产品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参见“应收申购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3)产品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参见“应付赎回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4)产品红利再投资,参见“实收资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5)期末,应将本期实现的净利润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期)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损失做相反分录;将本科目“应付利润”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本科目(应付利润)。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亏损。
4201 库存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二、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转让库存股,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注销库存股,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4301 专项储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4401 其他权益工具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
2.本科目可按照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权益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其他权益工具发生的承销费、发行登记费等交易费用,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2)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既有负债成分又有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按实际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对于分摊至负债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负债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若该负债成分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或计入当期损益(若该负债成分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摊至权益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资本公积)中扣减,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由于发行金融工具的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因发行金融工具的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
(5)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应付债券”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零头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发行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退换零头时,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五、成本类
5001 生产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企业(农业)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可将本科目改为“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并分别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成本项目,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房地产开发)可将本科目改为“开发成本”科目。
2.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3.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期(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2)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产出农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共同负担的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期(月)末,可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对上述共同负担的费用进行分配,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
应由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在农产品各品种之间进行分配;如有尚未收获的农产品,还应当在已收获和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验收入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农产品)。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或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5101 制造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2)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以及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做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201 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企业(证券)在为上市公司进行承销业务发生的各项相关支出,可将本科目改为“5201 待转承销费用”科目,并按照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提供劳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建造承包商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科目。结转劳务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或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5301 研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5402 合同结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5403 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 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机械作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二)期(月)末,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劳务成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六、损益类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11 利息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代理承销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手续费及佣金,借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041 租赁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例如“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租赁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将租赁收款额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确认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出租人为金融企业的,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②出租人确认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等实现的收入。企业出租固定资产、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等以及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61 汇兑损益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2.汇兑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采用统账制核算的,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期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采用分账制核算的,期末将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货币兑换”科目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余额进行比较,如为贷方差额,借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十九章 公允价值计量”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企业开展套期业务的,有效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也可以单独设置“套期损益”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11 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2.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未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或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冲减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净投资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长期应收款”科目。除按照上述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将承担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对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上述原则可以转入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应按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2.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债权人的账务处理。
①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权人受让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费等成本计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②债务重组采用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重组债权,重组债权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③债务重组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的,一般可以认为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重组债权和受让的新金融资产,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扣除重组债权和受让金融资产当日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债务人的账务处理。
①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清偿债务的,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②债务重组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债务终止确认,债务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务终止确认,或者仅导致部分债务终止确认,对于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债务,债务人应当继续按原分类进行后续计量。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债务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③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等组合方式进行的,对于权益工具,债务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修改其他条款形成的重组债务,债务人应当参照本章“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三)修改其他条款”中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或“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时)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包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实现的损益等。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15 资产处置损益
1.本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及使用权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按照处置的资产类别或处置组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处置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按处置过程中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6117 其他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1.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2.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其他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下同)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其他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2)债务人以包含非金融资产的处置组清偿债务的,应当将所清偿债务和处置组中负债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3)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等组合方式进行的,对于权益工具,债务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修改其他条款形成的重组债务,债务人应当参照本章“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三)修改其他条款”中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或“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时)科目。
3.期末,应将本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六章 政府补助”
1.本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如企业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的金额、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等。企业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涉及政府补助的,可按政府补助的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3.政府补助涉及的其他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
“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6301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以及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负商誉)。
2.本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营业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等。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摊销知识产权的成本及发生与授予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03 税金及附加
6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库存现金”、“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应将本科目改为“6601 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暖降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研究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企业(金融)不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3 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七章 借款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本章中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开发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财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九章 外币折算”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因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
2.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的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本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借记或贷记本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期末,应将本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明细科目无余额。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权资产、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2.本科目可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
上述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702 信用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2.本科目可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信用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见“坏账准备”、“贷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信用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贷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711 营业外支出
6801 所得税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九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就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而言,企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一般需要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下简称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
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十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可能会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也可能会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