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3 种交货模式 + 3 类合同条款:收入确认时点与控制权转移的全维度分析

16.IPO案例

本期内容来源:深圳市墨库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五)区分物流/快递发货、客户自提装柜、发行人自送,说明不同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单据及实际执行情况;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验收、质保、销售折扣或返利等条款是否影响控制权转移及依据,相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回复】

1、区分物流/快递发货、客户自提装柜、发行人自送,说明不同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单据及实际执行情况

对于物流/快递发货、客户自提装柜、发行人自送方式交货的内销收入,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时点及依据为: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依据客户提供的收货确认函确认收入。对于外销收入,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时点及依据与所使用的外销贸易模式有关。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的主要外销贸易模式为FOB及EXW。在FOB模式下,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时点及依据为:货物办妥报关手续,依据报关单或提单确认收入;在EXW模式下,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时点及依据为:货物出库交付给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物流公司,依据客户或其指定人员签字的出货单/货运交接单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交货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单据取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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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未取得收货确认相关单据即确认收入的情况,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1%、3.35%、1.45%及1.30%,占比较小且报告期内呈现下降趋势。未取得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主要原因如下:(1)部分交易金额较小的客户不愿意出具收货确认函;(2)部分以自提装柜方式交货的外销收入,客户或其指定人员未在相关单据上签字或签字单据遗失。针对上述情形,发行人通过取得相关物流运输单据、与客户进行对账、沟通确认实际签收情况及确认客户回款情况等方式保证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

2、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验收、质保、销售折扣或返利等条款是否影响控制权转移及依据,相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验收、质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同中与验收、质保期相关的条款如下:

“发行人应按照生效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交货。发行人在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客户……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时,客户应指派专人在到货当日内对产品的件数、规格、包装等表面状况进行清点验收。经客户验收后,发行人不对产品的件数、规格、数量负责。若产品及包装存在质量缺陷、瑕疵在当时无法发现的,客户于日后发现问题时向发行人提供支撑材料(实时照片、视频),经发行人核实确认后,双方可协商具体的处理方式……产品质保期以产品上标明的日期为准。发行人向客户交付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当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一批必须满足规定尺寸和重量的产品,合同约定,客户收到该产品时,将对此进行验收。由于该验收条件是一个客观标准,企业在客户验收前就能够确定其是否满足约定的标准,客户验收可能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实务中,企业应当根据过去执行类似合同积累的经验以及客户验收的结果取得相应证据。”发行人在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经客户清点验收后,货物的控制权即发生转移,发行人不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上述验收条款不影响控制权转移的认定,发行人以收货确认相关凭证载明的签收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退换货金额为582.70万元、466.40万元、605.79万元及582.37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16%、0.78%、0.85%及1.01%,退换货金额及占比较低,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质量保证相关条款产生的现时义务金额无法可靠准确计量。发行人与客户的主要客户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相关条款,是为了保证销售给客户的产品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约定,未向客户提供额外服务,客户亦不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发行人的质量保证为“保证性质保”,而非一项“服务性质保”。因此,上述质量保证责任无需计提产品质量保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影响控制权转移的认定。报告期内,发行人退换货的会计处理为冲减退货当月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同时增加库存商品,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销售折扣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部分类型产品制定整体销售折扣政策,同时根据不同客户一定期间内的销售量、销售金额及与客户的协商情况制定差异化的销售折扣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客户需求等对具体销售折扣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发行人给予客户的销售折扣通常系基于客户一定期间内已验收或对账确认的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存在质量争议或发生退货的相关货物数量或金额不在销售折扣计算范围内。因此,发行人销售折扣政策不影响对货物控制权转移的认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折扣金额及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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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折扣金额分别为1,028.32万元、1,271.59万元、882.34万元及362.8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5%、2.12%、1.23%及0.63%,销售折扣金额占比较小,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验收、质保、销售折扣等条款不影响控制权转移的认定,相应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