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虚拟股权的设置、运行、终止过程的具体会计处理
整理自关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问询问题:说明虚拟股权的设置、运行、终止过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回复:
本公司实施的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其核心实质是授予员工一项与公司利润挂钩的虚拟分红权,员工获取的收益是以当年的净利润为基础并根据考核指标计算而得,激励对象并未获得公司实际的股权或股份,不享有投票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且该计划下公司承担的是以现金形式向激励对象支付分红的合同义务,其结算方式为现金,而非权益工具。公司相关激励制度文件中明确了员工按照公司考核标准授予的虚拟分红比例*当年调整后的净利润分别在当期和退休后取得分红。
基于上述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该计划完全符合“利润分享计划”的定义,即“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股份支付的三个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取得虚拟股份人员为公司职工;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激励员工为公司提供服务;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员工仅获取虚拟股份分红,未取得虚拟股份增值权,不能自由转让,分红权与公司未来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无关。公司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未能完全满足股份支付第三个特征,因此,公司将该计划作为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所规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公司利润分享计划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至2020年,受激励对象每年可获得的分红=员工虚拟股权比例*当期分红基数。按照核算结果,当期应计提的全部利润分享计划金额计入当期费用,并根据当期发放或递延发放分别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和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为退休前自愿离职的,根据管理规定不再享有的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予以冲回。
公司已于2020年终止员工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并结算了员工应于当期获得的收益留存。对于剩余的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放或在员工退休前离职时予以冲回。
综上所述,公司自2016年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以来,始终将其作为“利润分享计划”进行会计处理,严格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该计划在设置、运行、终止等各环节的会计处理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