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股份支付费用计算、递延所得税勾稽关系与税会差异处理合规性

16.IPO案例

本期内容来源: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一、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股份支付授予日及认定依据,等待期、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公允价值与同期外部股东入股价格的对比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一)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股份支付授予日及认定依据,等待期、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公允价值与同期外部股东入股价格的对比情况

1、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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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并将授予日至上市后的36个月(2029年12月31日)确认为等待期。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支付费用金额为263.01万元、219.18万元和217.71万元,按照被激励对象所属的部门及其工作内容作为核算科目的分摊依据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科目间进行分摊。

2、股份支付授予日及认定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达成一致”是指双方在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公司以激励对象就股份支付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以及获得批准之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作为股份支付授予日。公司的历次股权激励安排均在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之前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因此历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为与员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之日,即授予协议签署日。

3、等待期、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公允价值与同期外部股东入股价格的对比情况

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本次激励份额的锁定期为自股权激励授予并登记之日起至公司通过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后36个月,锁定期满后一次性解锁。”、“激励对象在本协议规定的锁定期内辞职的,持股平台有权按照激励对象初始投资价格回购其剩余全部激励份额。”因此,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涉及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并将授予日至上市后的36个月确认为等待期。

公司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均依据同期外部股东入股价格,详见本大题之“一/(一)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股份支付授予日及认定依据,等待期、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公允价值与同期外部股东入股价格的对比情况”。

(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指引,被激励对象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发行人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

公司股权激励的授予日为与员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之日,即股权激励协议签署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参照相近时间外部股东入股价格等情况确定,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公司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上市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锁定期为3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股份支付进行确认与计量,将授予日至上市后的36个月(2029年12月31日)作为等待期,具有合理性;公司将转让或增资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在等待期内摊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合理。

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等待期、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递延所得税中股份支付金额与各期股份支付费用的勾稽关系,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一)递延所得税中股份支付金额与各期股份支付费用的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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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期末因股份支付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因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余额一致,递延所得税与股份支付费用勾稽一致。

(二)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二、(二)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存在时间性差异,由此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公司对未行权分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