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签收 & 验收双模式收入确认解析:合同条款、执行差异与内控合规核查

16.IPO案例

本期内容来源:云深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采用签收、验收确认收入的金额、对应的主要客户、合同约定、收入确认单据,与客户约定签收、验收的考虑因素,是否存在同一客户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政策或合同条款的情况及合理性;公司对于签收、验收确认收入的判断原则及依据,合同约定验收实际以签收确认或反之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结合前述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单据的保存及缺失情况、缺失原因,相关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回复】1、采用签收、验收确认收入的金额、对应的主要客户、合同约定、收入确认单据,与客户约定签收、验收的考虑因素,是否存在同一客户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政策或合同条款的情况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签收、验收确认收入的金额,对应的主要客户、合同约定、收入确认单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下内销以签收、验收确认收入,对应收入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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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确认模式下,收入确认单据主要为签收单,对应的主要客户包括闹奇机器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四川具身人形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客户D、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宁波工业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浙江甬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涉及的主要单体客户典型合同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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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确认模式下,收入确认单据主要为验收单,对应的主要客户包括客户A、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及的主要单体客户典型合同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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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客户约定签收、验收的考虑因素,是否存在同一客户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政策或合同条款的情况及合理性

签收、验收主要系发行人结合客户需求、项目实际情况、合同范本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最终以双方签署生效的合同约定为准。报告期内存在同一客户同时采用签收、验收确认的情形,主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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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存在同一客户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政策,但主要收入确认政策对应的累计收入占比显著较高。在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发行人往往会与客户同一控制下多个主体、就多个项目签订销售合同,由于签约主体、项目实际情况等存在差异,少量业务适用其他收入确认政策。因此,针对同一客户依据合同约定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政策具有合理性。

2、公司对于签收、验收确认收入的判断原则及依据,合同约定验收实际以签收确认或反之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结合前述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公司对于签收、验收确认收入的判断原则及依据

对于签收确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客户在收到产品后主要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到货验收,该类产品主要为标准产品或在标准产品上进行简单加装,无需进行复杂的测试,客户签署签收单即认可发行人履约完成。发行人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验收确认,客户收到产品后会对产品进行性能验收,客户在检验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功能参数、完成验收动作后,才会向发行人出具验收单。发行人以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此外,公司与部分客户约定,甲方到货验收合格且已支付全部价款后,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该类条款仅作为保护性条款,不影响控制权转移的判断依据。

(2)合同约定验收实际以签收确认或反之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①合同约定验收实际以签收确认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与部分客户签署的合同约定“应在7日内完成到货验收并将到货签收单反馈给乙方,甲方对产品(设备)的数量和外观进行到货验收”,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主要系到货验收,客户采购的产品主要为标准产品或在标准产品上进行简单加装,无需进行复杂的测试,合同约定的验收仅是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查验,并非实质性验收;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客户出具签收单代表了其已完成到货验收工作。因此,发行人以签收确认收入,与合同约定一致。

此外,客户A1为公司长期合作的客户,对于四足/轮足机器人系列产品合同,发行人以客户出具的收货证明/验收单确认收入;对于产品组件合同,由于产品组件均为标准产品,客户基于自身便利和避免重复出具单据增加工作量的考虑,出具了《关于收货证明的说明》:对于存在上述条款的备件销售合同,发行人提供的到货签收单、到货明细单、交货单或其他可代表产品到货签收的单据即为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收货证明,相关人员在上述单据签字即代表已签署收货证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客户在签收公司产品之后即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行人在签收单签署日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部分合同存在到货验收条款情况下,公司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审慎的,与合同约定不存在实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②合同约定签收实际以验收确认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同约定签收但实际以验收确认的情形。发行人与常州博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验收条款仅约定“交付产品时,甲方可进行开箱检验”,该类合同系客户的制式合同模板,客户会进行实质性的验收动作,且合同中未明确到货签收单可以作为验收依据。据此,结合合同约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基于谨慎性考虑对该类合同按照验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收入确认单据的保存及缺失情况、缺失原因,相关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行人根据内控要求对销售合同、发货单、物流运输单、签收单、验收单、银行回单和发票等单据进行保存归档,关键单据缺失比例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收入确认单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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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确认单据保存较为完整,单据缺失主要系部分客户未回传相关单据,随着发行人不断完善内控,加强对收入确认单据的相关控制,缺失占比逐年降低。对于收入单据缺失的项目,发行人根据业务人员与客户沟通了解的情况,并结合销售合同、发货单、物流运输单、银行回单和发票等单据,在客户实质上认可接收产品后进行收入确认,能够确保收入确认的真实和准确。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相关内控逐步完善,缺失单据比例逐年降低,相关内控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