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研发会计口径与税务加计扣除口径差异合理性分析
本期内容来源: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和研发费用金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差异较大请列示明细项目及对应金额,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与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差异情况如下:
2022年度至2025年度,公司研发费用与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差异分别为293.38万元、345.13万元、339.42万元和-140.34万元,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与税务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主要系股份支付费用、折旧摊销及租赁费用、委外研发费用的20%、按12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等,具体如下:
1、股份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于不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未进行加计扣除,报告期内涉及金额分别为71.48万元、131.15万元、113.29万元和282.59万元。
2、使用权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房屋建筑物折旧及房屋租赁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公司按照规定将不属于该范围的厂房租赁、装修摊销等支出未进行加计扣除,报告期内涉及金额分别为218.12万元、202.97万元、186.97万元和257.26万元。
3、委外研发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报告期内,公司委外研发支出金额分别为18.87万元、0万元、135.82万元和604.83万元,按照80%比例加计扣除,由此计算不予加计扣除的金额分别为3.77万元、0万元、27.16万元和120.97万元。
4、部分研发项目支出未申报加计扣除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部分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测试及其他费用支出未申报加计扣除,报告期内未申报加计扣除金额分别为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和11.55万元。
5、按12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公司子公司高凯电子2025年度按120%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4,063.54万元,由此可多加计扣除812.71万元。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与税务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间存在的差异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