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客户指定供应商及目标采购价格情形下总额法确认收入
本文整理自关于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问题
报告期内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说明客户指定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采购价格的合同约定条款,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相关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指定供应商的业务是否为受托加工以及是否涉及净额法确认收入。
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客户指定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模式以JDM、OEM、ODM为主。三种模式下,公司都会与客户确定具体到零部件品牌、型号的设计图纸。部分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性能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或满足其特定的技术需求,可能要求公司选择其一贯使用或满足其需求的上游原材料品牌或供应商。
基于客户涉入程度的不同,客户指定供应商可主要分为“客户仅指定原材料品牌”以及“客户指定原材料供应商及目标采购价格”两种情形,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客户仅指定原材料品牌
1)主要内容
对于ODM和JDM,在图稿设计过程中,如果客户对某些零部件品牌存在选择倾向,公司结合长久以来公司对相应品牌的了解情况,与客户进一步约定具体的型号与规格。后续,公司在向相关品牌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时,根据市场公允价自主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签订采购订单或合同,购入的原材料所有权属于公司。
对于OEM,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在收到具体产品配置表、产品设计图纸后,会基于整个公司层面不同主体、不同事业部对同一品牌供应商的需求,进行集中询价、议价,以此取得相对优惠的采购价格。后续,公司独立与供应商签订采购订单或合同,购入的原材料所有权属于公司。
2)原因及合理性
自行车制造企业的上游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如电池、电机、变速器、传感器等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核心零部件已形成产品技术壁垒,部分世界知名企业如禧玛诺集团、速联集团等已占据主要市场并积累较好的口碑,因此下游客户在选择原材料品牌时会产生一定的倾向,主动明确要求部分核心零部件使用相关品牌。综上,部分客户指定原材料品牌具有合理性。
(2)客户指定供应商及目标采购价格
1)主要内容
部分OEM情况下,个别具备强大规模优势的行业头部大客户为保证产品质量、满足特定技术需求以及控制整体采购成本等要求,要求公司以不高于其确定的目标采购价格向指定的合格原材料供应商采购个别零部件。在向相关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时,公司依据已确定好的目标价格,与供应商进一步协商,确定最终价格,然后单独签订采购订单或合同,购入的原材料所有权属于公司。
报告期内,此类情况主要集中于公司与Specialized(闪电)的合作中。
2)原因及合理性
Specialized(闪电)指定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的主要原因为:A、Specialized(闪电)系具备强大规模优势的大型品牌运营商,其依托自身良好的规模优势和行业地位,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直接进行价格磋商,可能会获取更为优惠的价格,同时其依托对上游原材料价格的管控,在与生产商价格谈判过程中亦更容易取得进一步的价格优势;B、Specialized(闪电)专注高端专业市场,注重产品性能的稳定性,在过往与其他自行车整车制造厂商合作过程中,已对部分上游高端供应商的零部件质量与性能进行充分验证,可直接匹配其技术需要,因此公司会按照其要求对相关订单指定部分供应商。
此情形下,由于Specialized(闪电)和相关上游供应商已对采购价格进行充分磋商,形成相对具备成本优势的目标采购价格,公司在此基础上与相关供应商进一步协商后,确定具体的价格。
综上,部分客户指定供应商及目标采购价格具有合理性。
2、相关采购价格的合同约定条款
报告期内,客户仅指定原材料品牌模式下,公司独立与客户进行询价、议价,具体采购价格依照每次下单时的市场价格制定。
报告期内,客户指定供应商及目标采购价格模式下,公司未与供应商直接约定由下游客户指定采购价格的合同条款,具体采购价格的确定方式是由客户与相关供应商确定目标价格后,通过邮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后,会与供应商进行再次价格协商,确定最终采购价。
3、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略)
4、相关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经查询,部分同行业公司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具体案例信息如下:
如上所述,自行车制造行业同时存在“客户仅指定原材料品牌”及“客户指 定供应商及目标采购价格”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5、指定供应商的业务非受托加工,不涉及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符合相互独立交易原则,不属于受托加工业务,不涉及净额法确认收入。
(1)受托加工及净额法的相关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的判断标准如下:
(2)具体情况分析
①客户仅指定原材料品牌
采购端,在与客户确认原材料品牌、型号、规格后,公司会整合不同订单中对同一品牌原材料的需求,基于市场情况自主向相关供应商或其代理商进行询价、谈判,并独立签订采购合同,原材料经公司验收入库后,所有权即归公司所有,公司对存货进行后续管理和核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均由公司承担。
销售端,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一般购销合同,双方对产品型号、数量、金额、产品交付、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公司是销售合同的首要义务人,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要责任。
综上,“客户仅指定原材料品牌”情形非受托加工,不涉及净额法确认收入。
②客户指定供应商及目标采购价格
综上,“客户指定供应商及目标采购价格”情形非受托加工,不涉及净额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