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定制化研发支出核算整改与合规性论证

16.IPO案例

本期内容来源: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四)说明定制化产品研发费用核算具体整改情况,研发费用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规定

【回复】1、定制化产品研发费用核算的具体整改情况

发行人针对定制化研发项目,执行的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1)加强研发项目管理

公司全面梳理了研发项目的立项,从技术/工艺研发的角度完善了研发项目大类,并将原来以新产品开发为立项标准的研发项目,按照技术/工艺特色归入研发项目大类。同时针对研发立项、项目管理、成果验收与归档等各环节资料进行了复核。公司规范了立项规则、强化了立项评审、规范了研发结项与研发成果的管理。并在研发项目梳理的基础上,严格复核了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2)全面梳理研发项目核算,对个别研发项目进行调整

公司对研发项目核算进行了严格的梳理。研发费用的终止以新产品开发完成,各项技术指标达到项目立项目标,新产品移交生产部组织生产为依据。2022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研发活动中存在个别研发项目在试制阶段后期研发目标已基本达成,因技术指标还未达到初始设定的目标,虽然生产部已完成“让步接收”,但后续相关投入仍归集在研发费用中的情况。针对该类研发项目,公司明确研发活动各阶段的划分标准,研发费用终止确认必须严格按产品从研发部到生产部的移交为依据,包括开发指标未达标,但生产部“让步接收”的项目,该处理也更加合理和审慎。对此,公司进行了调整,2022年至2024年度调整金额分别为7.12万元、28.91万元和13.05万元。

针对上述调整金额,公司将其从研发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中,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2022年至2024年的各期影响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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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因该调整影响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故公司已同步对相应期间的加计扣除事项、所得税费用及可抵扣亏损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进行重新计算,累计影响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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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收影响,公司重新进行了税务申报并补缴了相应税金。

公司强化了研发费终止核算的客观依据,使得财务判断更加合理、审慎,确保了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规性。

经上述调整后,公司研发费用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3)梳理研发成果,并加强保密及可复用性管理

公司加强了对前期产品研发成果的系统梳理与评估工作,公司组织技术部全面、认真梳理前期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攻坚点以及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成果,对相关研发成果的创新性和可复用性进行评估,并对核心技术所对应专利情况进行梳理,对形成的技术文件进行保密管理,也加强了在技术探讨环节对现有技术的借鉴、学习及拓展应用。

(4)明确知识产权条款约定

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的要求,对主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条款进行梳理,查阅知识产权的归属,并对形成的知识产权是否可复用于其他项目进行论证。公司在梳理主要销售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过程中,确认研发试制过程中工艺技术、制造经验、通用型技术等归属于公司。对于描述不清晰的则与客户进行沟通,针对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与相关客户签署补充协议,确保协议表述与会计处理逻辑一致;同时针对后续新签客户协议,公司根据标准化的知识产权条款模板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力争嵌入后续的客户协议审批流程,由销售部与客户加强沟通并在后续客户协议中加以明确。

(5)加强研发费用核算技能提升

公司开展研发费用专题辅导培训,聚焦会计核算、加计扣除及IPO审核标准等内容,深入解读研发活动内控规范、费用归集核算要求及与成本区分要点。同时梳理公司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工作,确保公司研发费用核算准确,符合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加强研发项目管理、全面梳理研发项目核算,对个别研发项目进行调整、梳理研发成果,并加强保密及可复用性管理、明确知识产权条款约定、加强研发费用核算技能提升等措施,完成了研发费用的整改。

2、研发费用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会计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报告期内,公司定制化开发计入研发费用符合《监管指引—会计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研发项目启动开发时,尚未取得客户针对相关产品的采购量承诺

通常而言,公司新项目的开发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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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在正式供货合作前,整车客户会与其零部件供应商签订合作框架合同,就双方合作模式、定价模式、支付条款、质量和售后保证、保密责任等通用商务条款作出约定,但框架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采购范围、时间、价格、数量、金额等,不构成约束性采购承诺。在公司通过技术评审,获得新产品开发资格时,客户亦不会对后续采购量作出承诺,通常会视开发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合作。以比亚迪、精诚工科(长城汽车下属公司)的合同约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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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表所示,比亚迪、精诚工科框架协议中均规定了客户将根据具体开发情况再决定是否与供应商签订后续采购订单,并未承诺后续采购量,不满足《监管指引—会计类第2号》所述的“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之条件要件。

(2)公司无需向客户交付开发过程形成的铸造工艺技术相关研发成果,公司对技术成果具有控制和延伸运用的能力

①公司无需向客户交付开发过程形成的铸造工艺技术相关研发成果

客户在合作框架合同或产品开发协议中,通常会对双方的开发责任和知识产权归属作出规定,知识产权主要限定在开发产品涉及的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即协议中通常仅针对客户产品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作出产权归属约定,这主要是客户格式合同中出于保护自身产品知识产权、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保护性条款。根据行业惯例和实践,定制化开发过程形成的铸造及加工制造工艺、铸造及加工通用型技术等知识产权归属于供应商所有,供应商也无需向客户交付相关技术成果。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开发过程形成的铸造及加工制造工艺、铸造及加工通用型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对于描述不清晰的条款,公司与主要客户进行了沟通,针对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与相关客户签署补充协议,确保协议表述与会计处理逻辑一致。

②公司对技术成果具有控制和延伸运用的能力

公司研发分为基础研发及新产品开发,其中的新产品开发具有定制化特点,公司基于对市场的评估或具体的客户需求开展自身研发工作,一方面能开发出适销对路、有应用前景的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对自身工艺和技术积累进行快速迭代和验证。因此,在日常研发工作中,公司在确定产品品类和工艺的研发方向后,通常会结合市场调研和业务规划,获取可能的客户新项目需求,以新项目开发为载体开展研发活动。

公司对定制化产品的研发技术成果具有控制和延伸运用的能力,开发过程形成的技术成果并非专用于特定客户合同,公司可以将研发成果应用到其他同类产品或其他客户产品;通过开展定制化开发项目积累的技术成果可以为公司获取新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A、相关技术成果可应用于同品类或具有相似技术属性的其他产品

公司依托于重点的定制化开发项目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均可应用于同品类产品或具有类似技术属性的其他产品上,部分开发项目技术成果还申请了相关专利,也充分证明公司可以控制定制化产品开发过程中形成的铸造工艺和技术成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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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表所示,公司在定制化开发项目中积累的技术成果具有可复用性、可迁移性,公司在开发过程完成的工艺改进、专机研制等技术积淀可以应用于同品类或具有类似技术属性(如壁厚较薄、内部结构复杂、清洁度要求高)的其他同类产品,不属于《监管指引—会计类第2号》所述“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的情形。

B、相关技术成果可以为公司获取新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公司通过前期定制化开发项目积累的工艺数据库(模具设计、工艺方案、材料参数等),可以形成标准化技术文档和案例库,并迁移应用至其他同类客户、同类产品。在客户对新产品开发资格进行技术评审的环节,通常需要公司提供过往同类型产品的开发经验和量产规模,并向客户展示根据过往开发此类产品的加工工艺和技术经验制定的技术开发方案,证明公司具备铸造开发此类产品的研发实力和技术经验。公司可以通过历史数据快速生成新项目的技术开发方案,为新业务的获取提供技术支持。以公司优势的发动机周边产品为例,公司通过开发长城汽车EN01正时罩盖项目所积累的研发成果,也充分在后续比亚迪的同类项目中得到应用,帮助公司获取多个同品类订单并实现较快实现量产。

因此,从下游客户角度来讲,其也认可公司过往的通用性铸造加工技术和同类型产品的铸造加工工艺是由艾斯迪控制的,可以应用到新产品和新业务上,可复用的铸造加工技术和同类产品的工艺数据库可以为公司获取新客户和新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铸造加工相关的工艺和制造经验、通用型技术等技术成果属于公司所有,并不需要向客户转移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并且公司对定制化产品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成果具有控制和延伸运用的能力,可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迁移应用于同类产品或其他客户合同,不存在《监管指引—会计类第2号》所述“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情形。故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将相关定制化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期予以费用化,计入研发费用,符合《监管指引—会计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