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是否属于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应当分摊确认收入;说明对退货、模具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
本文整理自关于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均持续增长,其中营业收入分别为23,403.79万元、28,773.50万元、40,849.2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480.02万元、3,116.33万元、6,243.37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8.12%、28.42%、33.57%。发行人披露称主要原因系全球面板产能向中国大陆转移及下游需求上涨等因素导致销量上涨、以及产能利用率提升。
(2)根据公开信息,同行业公司业绩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有所差异,其中可比公司天禄科技收入波动下滑、净利润持续上涨,可比公司及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翰博高新收入持续上涨、净利润由盈转亏。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上涨26.40%。
( 3)报告期内发行人导光板产量增速(16.23%、33.75%)高于天禄科技导光板产量增速( 11.23%、未披露)、高于翰博高新背光模组零部件产量增速(11.53%、3.37%)。
(4)发行人主要采用LCD显示技术。目前OLED、Mini-LED等新技术已成熟并已商业化,Micro-LED技术正在研发过程中,前述新显示技术无需导光板。
(5)发行人以对账单确认收入,主要通过邮件对账,其中部分客户对账单仅签字未盖章、部分未盖章且未签字,涉及金额分别为4,863.35万元、4,081.63万元、8,988.58 万元。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约定了质保期限,包括12个月、24个月、39个月不等。
请发行人:①说明仅盖章、仅签字未盖章、未盖章且未签字的对账单对应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仅签字未盖章、未签字且未盖章是否系相关客户惯用对账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说明邮件地址、签字人员身份识别情况及有效性。
②说明发行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是否系行业通用质保期,不同客户质保期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是否属于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应当分摊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③结合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退货比例合理性,说明对退货的会计处理方式,在确认收入时是否对预计退货情况进行估计并确认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收入跨期。
④说明报告期内模具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是否核算并结转成本及成本核算方式,报告期内是否具备一贯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回复】
一、说明仅盖章、仅签字未盖章、未盖章且未签字的对账单对应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仅签字未盖章、未签字且未盖章是否系相关客户惯用对账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说明邮件地址、签字人员身份识别情况及有效性。
(一)说明仅盖章、仅签字未盖章、未盖章且未签字的对账单对应收入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对账单盖章、签字具体情况如下:
(二)说明仅签字未盖章、未签字且未盖章是否系相关客户惯用对账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说明邮件地址、签字人员身份识别情况及有效性
二、说明公司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是否系行业通用质保期,不同客户质保期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公司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是否属于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应当分摊确认收入,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公司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是否系行业通用质保期,不同客户质保期存在差异的原因
目前导光板行业尚无统一、强制性的质保期规定,质保期主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公司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车载领域。就屏幕质保期而言,消费电子品牌通常向消费者提供1至3年的保障,车载品牌则通常为2至4年。
主要客户仅京东方、深圳隆利及翰博高新的合同中约定了质保期。该合同系客户方提供的采购通用模板,并非针对公司特别拟定,故不同客户之间的质保期存在差异。
(二)公司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无需分摊确认收入,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以下因素:
公司质量保证条款系未保证交付商品满足客户的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在合理范围内以及客户无法单独向公司购买质保服务,可以判断公司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不应当分摊确认收入,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结合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退货比例合理性,说明对退货的会计处理方式,在确认收入时是否对预计退货情况进行估计并确认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收入跨期
1、结合行业情况说明公司退货比例合理性
公司客户退货主要基于两项原因:一是导光板作为背光模组核心部件,对温压环境敏感,在包装、储运及上线等流转环节易发生物理损伤;二是导光板需经专业仪器测试及上线装机后效果双重确认,未达技术与设计要求的产品将被退回。
报告期内,翰博高新未披露退货率,但其期末基于未来估计的退货金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退货款”,其预计退货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为0.23%、0.21%、0.20%。 报告期内,发行人退货情况如下:
由于公司退货金额是按月度退货金额全年汇总计算的实际退货金额,与翰博高新期末基于未来估计的退货金额存在口径差异,为确保数据可比性,公司统一采用跨年度退货金额口径进行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公司跨年度退货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0.19%、0.18%、0.18%。
公司跨年度退货率与翰博高新接近,退货比例具有合理性。
2、公司退货的会计处理方式,在确认收入时是否对预计退货情况进行估计并确认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收入跨期。
(1)公司退货的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公司销售商品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冲减退回产品确认的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并冲回对应销售成本,增加存货。
(2)在确认收入时未估计预计退货情况并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无法对预计退货情况进行估计,不确认预计负债。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天禄科技亦不确认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应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导光板作为显示模组的核心组件,具有较高的性能要求及对温压环境的敏感性,在包装、储运及上线等环节易发生物理损伤。受此产品特性影响,公司的退货行为呈现出明显的偶发性,且发生金额与时点无规律可循。鉴于公司难以采用合理、可靠的方法对退货情况进行预估与计量,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公司不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不存在收入跨期
公司以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在确认收入时,公司基于历史经验与业务现状,能够合理判断退货可能性较低,因此按全额确认销售收入。若实际发生退货,公司严格在退货发生当期进行收入冲减处理。该会计处理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交易实质,不存在收入跨期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销售商品时存在退货条款,但结合历史退货率较低、退货可估计性不足,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未对预计退货情况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收入跨期。
四、说明报告期内模具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是否核算并结转成本及成本核算方式,报告期内是否具备一贯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报告期内模具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按模具使用阶段划分,公司模具可分为研发阶段使用的模具以及量产生产阶段使用的模具。
量产生产阶段使用的模具在完工后在其他流动资产核算,确认可以出售时从其他流动资产转入存货科目。
发行人研发活动包括模具开发、样品试制、性能测试、客户送样及量产验证等阶段,相关费用在研发费用归集核算。这部分模具当期或后期少量实现销售,销售研发模具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如下:
2、模具核算并结转成本及成本核算方式
公司对所有模具均予核算,包含材料费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外协费用。公司成本核算方式如下:
3、报告期内是否具备一贯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关于当期进入研发费用的研发模具,当期确认可以实现对外销售,2023年-2025年的会计处理一致。 关于以前进入研发费用的研发模具,当期可以可以实现对外销售。2023-2024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公司对以前年度进入研发费用的研发模具成本,出于谨慎性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考虑,在确认可以出售时确认为存货并冲减当期研发费用。2025年4月17日,财政部发布《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基于上述实施问答明确性规定公司自2025年起对模具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以前年度进入研发费用的研发模具成本,在确认可以出售时不再确认为存货并冲减当期研发费用。
公司会计处理的变化,系基于准则解释及监管指引的完善与明确而作出的适应性调整,而非随意变更。公司在各年度均依据当年度有效的准则及监管指引进行会计处理,不存在对同类交易在不同年度采用不同判断标准的情形,上述调整系外部准则环境变化导致的会计处理变化,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不影响会计政策的一贯性的原则。
综上所述,公司2023-2024年将以前年度模具确认为存货并冲减当期研发费用的处理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2025年依据财政部《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的明确指引,调整为仅确认本期研发投入形成的模具,不再将前期已费用化的模具支出冲回。该调整系准则环境变化导致的被动适用,不影响会计政策的一贯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