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与客户存在价格补偿协议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16.IPO案例

本文整理自关于无锡华光骑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询问题:说明各期寄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价格补偿协议内容、涉及的客户情况、补偿金额、相关销售收入及占比、会计处理及合规性,价格补偿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寄售毛利率逐期下降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

问询回复:

1、各期寄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价格补偿协议内容、涉及的客户情况、补偿金额、相关销售收入及占比、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寄售涉及的价格补偿协议内容主要为原材料价格补偿,是指由于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而带来的零件总成价格的补偿。补偿计算对补偿时段内约定的原材料价格达到波动阈值进行补偿,且只按约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客户进行核算并确认。

报告期内相关补偿涉及的客户、金额、相关销售收入及占比如下:

客户名称: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内容(万元)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补偿款金额 1141.06 2237.00 2136.10
相关销售收入 10625.16 9973.73 11322.47
占比 10.74% 22.43% 18.87%

2、关于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一汽大众的补偿事项需通过客户方确认后可结算,未得到客户确认前补偿款具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在获取客户的结算确认单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虽然公司与客户存在补偿款协议但协议中无具体的补偿款金额,实际补偿款金额由客户计算并确认,属于合同中的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在材料补偿款的实际结算前,由于该款项系由客户负责计算,公司无法获取准确的结算金额,相关对价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若在此阶段预估并确认收入,在最终结算金额确定时极可能导致已确认收入发生重大转回。因此,公司在实际获取客户出具的准确结算金额、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再予以确认收入,符合“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 的准则要求。因此,公司针对材料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式,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业务实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关于价格补偿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按照行业惯例,由于原材料价格存在波动情况,冲压零部件供应商与下游整车制造商往往存在材料补差机制。根据公开信息, 无锡振华、 华达科技、 英利汽车均披露其与下游整车制造商存在原材料补偿机制,公司获取价格补偿符合行业惯例。

经检索相关信息,一汽大众对其他供应商的价格补偿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价格补偿披露情况
英利汽车 一汽大众提供给供应商总体的补偿原则《MTZ及汇率补偿规则》,规则约定安装比例半年补偿一次
金洪股份 一汽大众客户独有的采购原材料的价格补充政策,为公司的高额利润提供了保障,即一汽大众MTZ价格补偿机制
亚普股份 一汽大众对汽车零部件中主要基础材料均存在价格补偿机制

综上,公司与一汽大众之间存在价格补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系符合行业惯例。

4、关于补偿款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补偿款金额占各期利润总额比例如下:

项目(万元)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材料补偿款金额 1141.06 2237.00 2136.10
利润总额 10623.62 13401.53 12844.42
占比 10.74% 16.69% 16.63%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补偿款金额对各期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影响,且随着相关车型产品生命周期发展,相关材料补偿款于报告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相关补偿款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逐步下降。

5、寄售毛利率逐期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寄售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万元)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寄售收入 21557.87 18962.62 19584.51
寄售成本 19365.81 16323.02 16566.54
寄售毛利率 10.21% 13.92% 15.41%

寄售毛利率的变动除受各期产品销售价格影响外主要受补偿款的影响, 2025年度寄售毛利率大幅下降是由于年降及 2025 年度只结算了半年的补偿款导致。报告期内公司与一汽大众一般每半年结算一次,报告期内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度分别确认了 2次补偿款,25年度仅确认半年补偿款是由于2025年二季度之后,一汽大众调整了交易模式,后续预计不会再发生大额价格补偿,因此最后一期补偿款的结算时间延长。由于尚未收到客户协议文件,出于谨慎性考虑暂未计提价格补偿,截至问询回复时点公司仍未收到一汽大众对上述补偿款的结算单据。

6、公司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材料补偿款受到财务报告出具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目前处理方式为正常情况下每年确认两次价格补偿,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对应发生期间为,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时间上存在滞后性。

由于材料补偿款的结算金额由客户负责计算并出具,公司在实际收到客户确认的结算金额前,无法获知准确的补偿金额,亦无法主动发起或推动结算进程。因此,收入确认的时点取决于客户完成结算并通知公司的时间,而非公司自主决定,公司不具备通过人为控制结算时点来调节收入确认期间的能力。

同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实际取得客户确认的结算金额后方才确认收入,避免了因预估金额与最终结算金额存在差异而导致收入重大转回的风险,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在各期均一贯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类似可比公司无锡振华的处理方式与公司相同,因此公司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