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三类捐赠账务拆解:现金捐赠、经销商代捐和实物捐赠准则处理实务
本期内容来源:苏州同心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六)各种捐赠模式下发行人相应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捐赠分为发行人现金捐赠、通过经销商现金捐赠,以及实物捐赠,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发行人自主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方法:“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发行人作为捐赠人向公益组织捐赠,包括向湖北省慈善总会慈心基金捐赠,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心脏病患者以让其获得治疗的人道主义援助,或向北京楷祺、上海馨心等基金会捐赠,用于资助心血管病防治等相关的公益活动,此等安排均为公益性质,属于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报表列示科目,明确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发行人支付捐赠款项后,取得慈善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将相关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入账依据包括捐赠协议、银行付款回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
贷:银行存款
经查询公开资料,其他医药或医疗器械企业也存在专项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情况:
公司通过自主现金捐赠方式将资金捐赠给慈善基金会,主要用于公司自身产品的患者群体,捐赠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等费用类科目,该业务模式和会计处理与神州细胞[688520.SH]、微创心通[2160.HK]的处理方式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通过自主现金捐赠方式将资金捐赠给慈善基金会,主要用于资助心血管病防治等相关的公益活动,捐赠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等,该业务模式和会计处理与众多同行业医疗器械公司如微电生理、佰仁医疗等处理方式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2、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捐赠的会计处理
发行人通过全科达、百洋医药等主要经销商开展现金捐赠,经销商为捐赠主体,向湖北省慈善总会、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等具备资质的公益组织支付捐赠款。发行人经销商在主合同合作周期内,经销商持续践行社会公益、助力经济困难患者产生的捐赠公益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通过返利形式对经销商予以补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经销商的公益性支出按照其实际支付的慈善捐赠金额,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以现金返利的方式予以补偿。发行人通过备查簿登记捐赠意向、预计金额及对应经销商信息,跟踪款项支付进度。
期末发行人与经销商进行对账,经销商提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复印件、银行付款回单等资料,双方确认当期应计入返利的捐赠金额。发行人根据对账结果,确认应付经销商的捐赠返利,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应付经销商返利(XX经销商)
发行人通过经销商与镁信科技合作开展患者健康管理及权益保障服务,相关服务用参照捐赠返利规则处理,会计处理与现金捐赠一致。
发行人按销售商品后,预期有权收取的最终对价金额确认收入,真实反映发行人的实际收入,该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通常不会披露其通过下游经销商捐赠的情况,目前尚未查询到厂商通过经销商进行捐赠或通过经销商与相应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展项目的明确案例。
3、发行人实物捐赠的会计处理
发行人直接向医院捐赠实物资产,属于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科目,纳入非经常性损益核算。入账依据包括捐赠协议、发货单、医院签收单等。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
贷:存货-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属于医疗器械行业的其他公司亦存在对外进行实物捐赠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对实物捐赠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同行业山外山、键嘉医疗的会计处理逻辑完全一致,均按资产成本结转、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
4、各种捐赠模式下发行人相应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结合前述已提及的医疗健康行业公司公开披露情况,发行人各种捐赠模式下的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自主实施的公益性捐赠,其捐赠主体为发行人本身,发行人作为公益捐赠的捐赠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规定,发行人将其作为捐赠主体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发行人通过经销商实施的公益性捐赠,该类捐赠的主体为相关经销商,发行人经销商在主合同合作周期内,经销商持续践行社会公益、助力经济困难患者产生的捐赠公益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通过返利形式对经销商予以补偿。
经销商通过与发行人在货款结算的差价中获得捐赠款项的补偿,该部分补偿款在发行人应收相关经销商的货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同步冲减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