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损益确认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3-3 关于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整理自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25年年报)
(三) 详细说明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的形成原因、账面原值、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及计提比例,说明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具体过程,包括可回收金额的评估方法、关键参数(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预测等)的选取依据,并说明计提大额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以及相关损益确认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3-3关于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1. 详细说明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的形成原因、账面原值、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及计提比例
(1) 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的形成原因
一方面,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平台,开展如金融机构直接融资、公开发行债券、使用子公司归还往来或分红的资金等多种资金获取形式,同时将上述资金通过借款或债权往来的形式投入到下属子公司所形成。另一方面,下属各子公司受房地产行业这种资金往来频繁的影响,为了规范和提升项目公司单体财务报表的结构和财务指标,亦会主动通过签订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归集并品迭各关联方债权债务至公司。报告期内,根据公司、重庆金科重整计划及信托安排,将部分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股权置入服务信托,相关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形成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项。
(2) 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账面原值、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及计提比例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构成情况如下:
2.说明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具体过程,包括可回收金额的评估方法、关键参数(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预测等)的选取依据
(1) 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和重庆金科重整计划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执行完毕,原并表子公司部分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转入信托包,导致产生应收转入信托包的原子公司应收款项。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前述规定,结合重整执行完成日,公司以 2025年 11 月 30 日作为原并表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日,并对该时点应收原并表子公司的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长期应收款、应收账款等),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
(2) 可回收金额的评估方法、关键参数的选取依据
1)可回收金额的评估方法
公司应收信托包公司款项对应的债务人数量较多,且信托包公司之间存在多层股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项目归属关系,债权回收金额受底层资产价值债权类型及规模、抵质押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同时,该类债权系因公司重整而形成,市场上亦不存在完全可比的公开交易案例。为合理预计应收信托包公司款项在不再纳入合并报表日的公允价值以及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账面价值,公司结合信托包公司类型、底层资产情况、债权预计清偿顺位等,对相关债权可回收金额进行分类测算。具体而言,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相关款项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一是充分利用已有的重整司法审计、评估结果;二是根据项目公司自行编制梳理的“一盘一策经营方案”,选择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公司聘请审计、评估机构进行专项评估;三是对剩余非主要公司按照“一盘一策经营方案” 比照评估方法公司自行预计其债权的公允价值;四是对部分回收来源不明确、偿债资源明显不足或存在特殊风险事项的主体,基于谨慎性原则估计可回收金额为零。具体估计过程如下:
① 对项目类公司债权的可回收金额测算
A. 沿用重整司法审计、评估中预计回收金额为零的判断结果
公司或重庆金科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基准日进行重整司法审计、评估时,对信托包相关应收款项预计债权回收金额已判断为零的项目公司,鉴于债务公司并未出现明显好转,则沿用该结果。
B. 对可能存在较大价值的公司聘请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前述预计回收金额为零之外的信托包公司进行全面梳理,并结合项目“一盘一策经营方案”的基础上共选择 114 家公司由审计、评估机构开展预计回收率的专项工作。
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公司的偿债资源、底层资产价值及公司对应的应收债可回收金额进行专项评估,并由其出具《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6〕第 0824 号)。公司以该专项评估结果作为管理层判断相关其他应收信托包债权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可回收金额的依据。
同时,由于评估报告出具日临近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专项评估过程中已结合评估基准日后至财务报告出具日期间信托包项目公司偿债资源价值变化等重大影响事项作出相应考虑。故公司在 2025 年 11 月 30 日评估可回收金额的基础上,结合期后重大变化情况,综合判断相关款项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可回收金额。
C. 对剩余项目公司采用“一盘一策经营方案”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
除前述已沿用司法审计评估结果及已聘请评估机构专项评估的项目公司外,公司比照评估机构方法论、项目公司“一盘一策经营方案”等自行预计剩余债权的预计可回收金额。
D. 应收特殊性质公司的债权估计
在上述分类测算基础上,公司对于工程建设类公司,鉴于其自身可能存在欠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纠纷及维稳涉众等事项,该等事项通常具有较强的优先清偿或维稳保障属性,且该类公司自身可变现资产有限,预计难以形成可用于普通债权清偿的资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相关债权预计回收金额判断为零。
对于酒店、商业运营类公司,该类主体经营通常依托于房地产项目或商业项目,经营独立性和资产变现能力相对较弱。现阶段其经营现金流主要用于维持日常经营支出,通常无富余资产或资金用于清偿外部债权。公司结合该类主体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及未来现金流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将相关债权预计回收金额判断为零。
3.计提大额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
公司对应收信托包公司款项可回收金额的估计,系在考虑信托包公司类型、底层资产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债权清偿顺位等基础上,整体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由于相关债务人多数为房地产项目公司、平台公司、壳公司或依托房地产项目运营的公司,其偿债能力主要取决于底层房地产项目销售回款、资产价值及处置变现等情况;在房地产行业持续深度调整、项目板结、去化周期延长、资产处置难度加大、部分资产存在抵押查封及诉讼执行风险的背景下,相关债权的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相关损益确认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3-3 关于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第 3-3 关于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根据公司、重庆金科重整计划将部分子公司股权置入服务信托,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形成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项。根据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原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日对该部分应收款项(含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长期应收款、应收账款)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由此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重分类列报到投资收益(冲减债务重整收益)。原联营合营公司在股权置入信托前后均未纳入公司合并范围,不存在因丧失控制权导致原内部往来转化为对外债权的情形,故对原联营合营公司相关应收款项不适用前述指引规定。原联营合营公司在股权置入信托前后均未纳入公司合并范围,不存在因丧失控制权导致原内部往来转化为对外债权的情形,故对原联营合营公司相关应收款项不适用前述指引规定。
此外,2025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司与信托包公司之间新增发生的往来款项,系相关主体置入信托包后新发生的对外债权,不属于内部往来转化为对外金融资产的重新计量范围。因此,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账面原值,并根据该等款项的性质、欠款方信用风险、底层资产情况及预计回收情况计提坏账准备。
在原并表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日(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项账面价值对应的原值、坏账准备及合并报表抵减投资收益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年审机构核查程序及意见:
2.针对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的估值及减值计提事项,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复核公司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明细表,将其与重整计划、信托安排相关文件及评估机构专项评估范围进行核对,验证往来款原值的完整性及分类的准确性;
(2) 评价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专家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获取并阅读其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6〕第 0824 号评估报告,复核评估方法及关键假设的合理性;
(3) 针对未纳入专项评估范围的信托包公司,获取公司按照“一盘一策”方式编制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测算底稿、模拟清偿率计算表及特殊计提为零的底稿,抽样检查底层资产价值、优先债权、普通债权金额、预计清偿率等核心参数的数据来源及计算逻辑,关注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依据的充分性;
(4) 评价管理层采用的预计回收期限、各年度回收比例及折现率等关键参数,将其与评估机构相关假设及市场利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并重新计算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过程及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检查相关损益确认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3-3 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年审机构认为,公司对应收信托包公司往来款可回收金额的估计已结合信托包公司底层资产状况、债权清偿顺位、预计回收期限、折现率及特殊风险事项等因素,相关估值及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原并表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日时相关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及损益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3-3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