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学习笔记】投资方无保险业务时,能否在权益法核算中强行调整联营企业依据新保险合同准则做出的会计政策选择

15.会计文章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问:乙公司为中国境内非上市保险企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乙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乙公司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四条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026年,甲公司在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能否采用与乙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即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从而对乙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问:乙公司为中国境内非上市保险企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乙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乙公司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四条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026年,甲公司在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能否采用与乙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即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从而对乙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本问题中,除乙公司外,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不涉及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应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随意调整乙公司就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作出的会计政策选择。

01 联营企业保险公司

A.对于保险公司,根据CAS25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组合层面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做出下列会计政策选择:(1)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2)将保险合同金额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B.上述是一项会计政策选择,一种是全额计入损益,导致利润表受市场利率波动影响剧烈;另一种则是将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相关的基础部分折现计算计入当期损益,而对纯粹是由当期市场利率变动导致的负债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有效平滑了利润表的波动。

C.上市公司案例(新华保险2024年报披露):

针对适用一般模型的合同和适用浮动收费法的合同,本集团执行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将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别计入承保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针对适用一般模型的合同,本集团将折现率等金融变量的变动导致的保险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针对浮动收费法模型,本集团将与基础项目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相等的金额计入承保财务损益中,其余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02 投资方

A.由于投资方并非保险公司,所以不会单独制定与保险相关的会计政策。

B.对于想要统一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的前提是“存在统一的基础”。

C.此案例的启示是如何想要根据CAS2中第11条统一集团内的会计政策的前提是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要有统一的基础,集团需要有明确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