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学习笔记】如何理解“非全资子公司股份支付,合并层面的会计处理”
前情回顾:
问
视野网友:
非全资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少数股东分摊损益,您提到少数股东权益不变,那就是母公司和少数股东进行权益性交易,借:资本公积-股权溢价,贷:少数股东权益,可不可以理解,这样资本公积-其他全部归属于母公司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涉及非全资子公司的股份支付,需区分两种情况:
1、母公司作为结算义务方,少数股东并未同比例分担结算义务。此时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是有利益转移的,归母的资本公积减少,用于弥补少数股东权益。
2、子公司自身作为结算义务方,或者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按照其在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结算义务。此时对子公司本身的报表而言,和情形1相同,但在合并报表层面,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和资本公积是实现了完全闭环的,母公司并未向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让渡利益,因此不会因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股份支付费用而减少归母的资本公积。
具体案例解析:
核心原则:基于“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股份支付基本规则,结合集团内股份支付的结算义务承担主体差异(假设各场景均不存在母公司以现金进行结算的情况,而是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判断合并层面是否发生母公司对少数股东的权益性利益让渡。
(1)场景1:母公司作为唯一结算义务方,少数股东未同比例分担结算义务
子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方,无结算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应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处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确认全额股权激励费用。
母公司作为结算方,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按准则也作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处理,将对子公司承担的股权激励成本确认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贷记“资本公积”。
合并报表层面需还原为集团整体视角:集团整体获得了职工服务,最终以母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属于集团层面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关键差异:子公司确认的费用按股权比例分摊到少数股东损益(少数股东需承担对应份额的亏损),但子公司因股份支付增加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按100%全额确认的,其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并未实际减少少数股东的权益——因为结算义务全部由母公司承担,相当于母公司替少数股东支付了这部分股权激励成本,属于母公司对少数股东的权益性利益让渡。
因此合并层面需做调整: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贷记“少数股东权益”,保证少数股东权益总额不变(少数股东损益减少的影响和少数股东权益增加的影响相抵)。
(2)场景2:子公司自身作为结算义务方,或母公司与少数股东按股权比例分担结算义务
若子公司自身作为结算义务方,且授予的是自身权益工具,按照准则属于子公司自身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子公司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费用按股权比例分摊到归母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对应的资本公积也按股权比例归属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不存在母公司替少数股东承担成本的情况,合并层面无需调整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化仅由子公司净资产变动自然形成,属于“完全闭环”。
若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结算义务,相当于少数股东也按自身持股比例承担了对应的股份支付成本,没有发生母公司单方面的利益让渡,因此也不会减少母公司的资本公积。
小结:
1.母公司单独承担结算义务时,存在母公司对少数股东的权益性让渡,需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记少数股东权益,合并层面少数股东权益总额不变。
2.结算义务按股权比例分担或子公司自行承担时,无利益让渡,股份支付的相关损益和权益变动按股权比例自然分摊,合并层面无需额外调整资本公积与少数股东权益。
结论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