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学习笔记】如何理解“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01 案例来源
CPA业务探讨丨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问题: 如何理解“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02 学习笔记
1.现金返利可以理解为已完成交易的价格折让。客户在达到一定条件后,企业直接退还或抵扣一部分已收的现金,所以按照可变对价的方式进行处理。
2.实物返利和仅适用于未来价格折扣可以理解为授予客户一个未来以优惠条件购买商品的权利,客户得到的是为了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对当前已付对价的退回。
3.实物返利:客户支付了100件商品对价,企业承诺达到目标,未来将免费给予客户额外的10件商品,这笔交易就是实物返利,客户实际支付的对价包括100件商品和未来获得10件免费商品的权利两部分。这里的免费商品隐含着通过当前达成的100件采购商品目标才能换来这个权利。
4.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客户支付100万元购买商品,企业承诺客户明年可以以更便宜的折扣采购(假设8折),这笔交易包含了未来折扣权的对价。而可变对价调整的是正在销售商品的价格,这里的折扣是针对未来要销售商品,所以不适用可变对价处理方式。
5.如何理解“重大权利”:实物返利,如果这个赠品不是市场上客户都可以轻易获取的,就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如果给出客户是8折,而给市场其他客户的折扣是95折,明显优于其他客户的情况下则构成重大权利。
6.结论基础: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