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学习笔记】如何理解“购买日后...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15.会计文章

如何理解“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案例:

[【实务案例】案例3-03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的后续计量](/B_会计/15.会计文章/【实务案例】案例3-03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的后续计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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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能够调整“商誉”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

1.时间条件

调整发生在购买日起12个月内(即“计量期间”内)。

2.实质条件

调整是基于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获得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例如,购买日后取得的(上述案例解析中举例为购买日接近于年底,下一年才取得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购买日的评估报告,用于修正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反例:“依据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后的实际盈利情况进行的业绩补偿并不属于购买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因此,此类或有对价的变化,即使发生在12个月内,也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事项,不应调整商誉。

上交所会计监管案例:

问题1【购买日后调整合并对价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购买日后调整合并对价,能否对购买日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实务案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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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简单以“12个月”为界判断是否调整商誉是错误的。关键判断标准是:价值调整是否反映了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 基于购买日后新情况(如实际业绩)的调整,无论是否在12个月内,均不调整商誉,而按或有对价等准则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结论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相应章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属于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章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不属于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按照第十四章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章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对上述规定进行总结如下:

情形 原因 时间 会计处理 举例
调整商誉 发现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证据 12个月内 追溯调整合并成本与商誉 购买日后发现购买日前专利已被非正式驳回
不调整商誉 购买日后新发生的情况 任何时间 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处理 业绩对赌未完成,需确认应收补偿
— 权益性质 - - 不处理(后续无公允价值变动) 约定支付固定数量自身股份
— 金融资产/负债 - - 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进损益 根据最新业绩预测调整应收/应付业绩补偿款
— 非金融工具 - - 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 针对购买日未决诉讼结果的补偿